馬來西亞近幾個月發生多件同類型事件,手法大約是租客在家中進行偷電挖礦行為,事後遭國家能源公司發現,向房東追討電費,就有房東遭討約台幣181萬的電費,直呼要賣房才能還,相當不滿。
根據《光明日報》報導,馬來西亞霹靂州實兆遠一名魏姓女子,去年7月時以月租900令吉(約為新台幣6571元)的價格,出租一間房屋給一名華裔租客,才剛收2個月租金,卻在8月時接獲鄰居通知,指出房子遭國家能源公司檢舉並上門察看,這才知道租客在房子裡進行違法的偷電挖礦,但因為租客失聯,她也無法連絡上人來負責。
魏房東透露,因為每個月都有用手機APP檢查租戶用電量與繳付記錄,從來沒懷疑過租客偷電,但今年2月時,她收到國家能源公司寄來的信件,指她拖欠了26萬令吉(約為新台幣181萬元)的電費,追算期間則是從2021年到2023年,這讓魏房東不滿,除了她本身也是受害者之外,租客只租2個月房子進行偷電行為,但國家能源公司卻追算2年的電費,直呼「這根本就不合邏輯」。
為此,魏房東也跟國家能源公司進行談判,出示前一名租客的用電量等證據,最後只需要償還15萬令吉(約為新台幣104萬元)的電費,但必須在一年內還完,否則就會把她告上法庭。魏女士強調,15萬令吉(約為新台幣104萬元)不是個小數目,若輸了這場官司,她有可能會被宣告破產,難過又憤怒的說「要賣掉屋子才夠清還電費」。
恐怖的是,像魏房東的例子不只一件,阿斯達卡州議員黃天榮律師指出,近幾個月以來,他就接獲超過20個求助個案,遭追討2萬令吉(約為新台幣13.9萬元)至80萬令吉(約為新台幣557.8萬元)不等,共同點都是簽約時無證人在場,以及房屋出租後,沒有額外轉換電表用戶人的名字,而這類案件中,國家能源公司不可能會放棄追討電費,最終都會需要房東本人親自到法庭為自己爭去權益。
因此,黃天榮呼籲政府立法管制比特幣挖礦活動,也希望國家能源公司可以找出更好的方法,以保障客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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