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早前決定繞過香港立法會,在當地實施港版《國家安全法》,引起爭議。反對者認為人大的做法繞過立法會,令香港公眾無法參與立法工作或給予意見,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支持一方認為,香港本身有憲制責任就保護中國國家安全立法,但主權移交至今仍然未成事。
支持一方所指的是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香港政府2003年曾經提出草案就這條條文立法,但立法過程引起巨大爭議,加上當年爆發非典型肺炎(SARS,又稱「沙士」)疫情,嚴重打擊經濟,觸發大規模遊行,最終時任特首董建華宣佈撤回草案。
同樣是中國特別行政區的澳門治權移交雖然比香港晚兩年,但它在2008年已經按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訂立國家安全法。支持推動香港《國家安全法》立法的一方因此經常以澳門為例子,嘗試證明這條法律不會影響香港社會穩定。
香港政府首次也是至今唯一一次正式提出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2003年。時任特首董建提出修訂香港法律中不同條文,加入條文把推翻中國政府、叛國、偷取官方機密等行為刑事化,並訂出相應罰則,以符合《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
建議當時在社會引起許多討論,主要是關注立法會損害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部份意見也認為立法會把中國大陸「國家安全」的概念引進香港,政府可以隨意引用這個法律取締任何民間組織。
香港政府在推廣立法建議時,部份官員的言論也引起爭議,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更形容23條立法「就像有把刀在你頭上」。她多年後接受香港傳媒解釋,指自己當時「不懂得反應傳媒的問題」,才說出這句話。
香港「民間人權陣線」在2003年7月1日以「反對23條立法」為題發起遊行,聲稱約50萬人參加,是香港主權移交到當時最大規模的遊行。
董建華之後提出讓步,修改部份條文,但最後親商界自由黨的時任主席田北俊宣佈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並聲言反對政府倉促立法,令政府在立法會無法取得足夠的票數通過修訂,最終撤回草案。
董建華2005年以健康原因為由辭去特首一職。《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之後成為香港的「燙手山芋」,每屆行政長官對第23條立法工作的立場都是外界的關注點。
而董建華之後的每名行政長官,包括曾蔭權、梁振英和林鄭月娥先後都指出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但都沒有再次正式提出立法建議。
他們的解釋各有不同:曾蔭權在2010年發表《施政報告》後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自己的競選大綱中沒有包括就第23條立法的工作,而且當時社會氣氛對第23條立法的擔憂與2003年一樣。
梁振英離任特首後說,如果自己就任特首時提出立法,會遭到泛民主派議員阻撓,令立法會癱瘓。他認為自己在任期間無法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泛民主派議員應負上責任。
現任特首林鄭月娥上任後也曾被問及《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她當時表示留待「社會條件成熟時」才會提出。去年曾經有建制派意見認為成功推動《逃犯條例》修訂的工作後,香港政府應開展第23條的立法工作,但《逃犯條例》的修訂最終被撤回,林鄭月娥至今也沒有正式提出《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建議。
但香港政府2018年曾經引用《社團條例》,宣佈爭取香港脫離中國成為獨立國家的香港民族黨為非法社團。
這個做法引起爭議,但林鄭月娥指出雖然香港未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但不等於對「試圖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視若無睹」,也應利用現有香港法律處理第23條範圍的行為。
香港親中報章《文匯報》也指出,香港法律《刑事罪行條例》中已經有訂出對當局「離叛」的罰則。雖然條文自主權移交以來未曾修改,字眼上仍然是規範針對英女皇或英國政府的行為,香港法律上另有規定「女皇」、「陛下」等字眼在主權移交後應被詮釋為「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等,因此這部法律應適用於處理香港民族黨等推動「香港獨立」的行為。
中國官方多番強調,即使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仍然需要就《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立法。
林鄭月娥早前也指出,香港《國安法》的草案內容沒有修改《基本法》,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因此仍然有責任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但她沒有提及什麼時候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