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港版國安法」草案條文出現更動。港媒報導,全國人大對條文中的「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加上了「活動」2字。分析指出,此舉意在宣示受規範的不只是個人行為,還包括組織行為。
然而,「港版國安法」最受爭議的第4項,也就是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的條文,則沒有更動。
香港電台報導,中國全國人大今天下午舉行主席團會議,會中通過了上述修改。也就是說,「港版國安法」草案的條文,原本的「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被改為「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報導還指出,「港版國安法」草案條文有數處修改。但報導並未提到,除了加上「和活動」字眼外,還有哪些條文被修改。
根據報導,曾經手國家安全案件的北京律師張冬碩認為,「行為」2字的概念或範圍,在中國的法律上有具體和明確界定;但「活動」2字的概念比較抽象,且範圍比較模糊。
張冬碩指出,在中國大陸法律規範上主要是用「行為」的概念;而在涉及恐怖主義和間諜等非常有限的國安領域法律規範,才會用到「活動」的概念。
他認為,「港版國安法」草案作出上述修訂,是想讓民眾理解,這項立法限制或禁止的範圍不單是「個人的行為」,還涵蓋「組織、團體和機構」的行為。
(封面圖/翻攝自香港商報網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