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之鳥」是礁!總統府3聲明 4度批日違法擴權
我國漁船「東聖吉16號」24日晚上7點,在沖之鳥礁附近公海作業,此處離沖之鳥礁約105海里,日本保安廳公務船卻突然靠近追趕,並要求登船檢查,但因當時天色已暗,加上風浪太大,船長潘建鵬怕危險而拒絕,直到早上5點讓日方登船。日方上船後立即將人扣押到公務船上,並要求支付170萬元保證金,才能釋放人船,否則等到扣進日本港口,就要付800萬元。船主潘忠秋說,日方要求26日中午前必須匯錢,否則要將人船押往日本。船主潘忠秋因擔心身為船長的兒子安危,自籌了170萬匯給日方,其船長潘建鵬今日已返台。
對此事件,總統府中午召開國安高層會議,馬總發表3點聲明及3項措施聲明政府立場,3點聲明分別為:第一,捍衛公海捕魚自由、第二,反對日本違法擴權、第三,強力維護漁民權益;3項措施則是:第一,「沖之鳥」是礁不是島、第二,強力交涉、第三,全力護漁。總統府雖出面強勢捍衛主權及保障國人權益與自由,但此次「東聖吉16號」潘忠秋父子所自籌的170萬贖金,政府卻一字未提。
以下是總統府發表3點聲明3項措施全文:
馬總統於會中嚴正聲明三項政府立場:
第一,捍衛公海捕魚自由。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對於島嶼的定義,日本「沖之鳥」是「礁」不是「島」,畢竟不到三坪的大小,絕非「適於人居與本身經濟生活」的島嶼,因此不能主張兩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權益,我國堅決捍衛我國漁民擁有公海捕魚之自由。
第二,反對日本違法擴權。日本逕自定義「沖之鳥礁」為「沖之鳥島」的主張,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屬於違法擴權主張,我國政府不予承認。而日本在公海扣捕我國漁船並強索保證金之行為,係侵犯我國漁民依據該《公約》第87條第1項第5款,有關公海捕魚之自由。
第三,強力維護漁民權益。政府基於維護我國漁民於公海捕魚自由,不予承認日本在「沖之鳥礁」之違法擴權主張,未來政府將在該處公海海域強力護漁,以維護我國漁民應有權益。
馬總統並即要求行政院採取以下三項措施:
第一,「沖之鳥」是礁不是島。各級政府機關用語,未來均稱為「沖之鳥礁」,而非「沖之鳥島」。
第二,強力交涉。外交部與我國駐日代表處即向日方表明嚴正立場並強力交涉。
第三,全力護漁。海巡署與農委會漁業署就當地公海捕魚,提出具體護漁方案並立即切實執行。
馬總統並請外交部立即著手研議,就本案尋求其他國際途徑解決之可行性,以確實維護我國應有海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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