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示威浪潮至今持續超過六個月,官方表示至12月9日為止被捕人數超過6000人,是1967年香港左派發起的「六七暴動」後最多人被捕的社會運動。
香港警方提供的數字顯示,被捕者當中已經起訴接近1000人,而其中超過一半被控暴動罪,如果罪成,這些人可能面對最高10年的監禁。但在這之前,他們都可能面對長達數年的司法程序。
這次社會運動引起的司法訴訟,也引起一些要求檢討香港刑法和司法程序的聲音。
據香港媒體2017年的數字顯示,香港的監獄和懲教所最多可容納約8400名囚犯,而政府的數字顯示目前約有8000名在囚人士。
但是並不是所有被捕人士最終都會被判囚。目前來說,示威者被控檢後,他們面對的刑事檢控過程與一般案件無異。香港警方會先就案件作出調查,然後把證據交給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檢控,也會決定以什麼罪名檢控。
如果被告不服法庭的裁決,可以申請提出上訴,讓高一級的法庭審視原審是否有錯誤,直至上訴到終審法院。
香港的司法程序可以十分漫長,例如戴耀廷等人在2014年發起「佔領中環」後,到2018年才被起訴,今年4月罪成。其中戴耀廷提出上訴,獲法庭准許保釋等候上訴,明年2月再次審理。
香港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和葛佩帆早前先後建議,政府應該與司法機構商討設立特別法庭,專門處理與反修例示威浪潮有關的案件。另一名建制派議員梁美芬更在立法會會議期間提出,香港政府應與司法機構商討讓法庭24小時運作,加快審理案件的速度。
香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沒有直接回應建議,只表示法庭會按需要作出彈性安排。
香港警方提供的數字顯示,被捕示威者大多面對暴動罪、非法集結罪和藏有攻擊性武器等指控。其中暴動罪懲罰最嚴厲,最高可以判囚10年。非法集結罪最高的刑罰是五年。
香港政府在「六七暴動」後甚少引用暴動罪,至2016年旺角騷亂一案,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去年6月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六年,而另外一名被告盧建民也被裁定暴動罪成,入獄七年。案中第三名早前認罪的被告黃家駒就入獄三年半。
一些香港法律專家留意到,香港法律中的「暴動罪」其實很容易成立,法律條文指明如果一個人參加非法集結(即是沒有事先通知警方、而有三個人或以上的集會或遊行),而集結被認為「破壞社會安寧」,就可以被視為「參加暴動」。
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舉例,三個人推倒在馬路旁的鐵欄令其他人受傷、或如果他們破壞財物,已經可以視為暴動。之後如果其他人衝出馬路,即使他們沒有推倒鐵欄,也可以視為牽涉在暴動之中。
但他同時指出,律政司是否以暴動罪控告這些人,需要視乎證據和事實,也要檢視事情的嚴重性。
兩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朱凱廸早前提出收緊暴動罪的定義,包括指明當事人的行為必須牽涉暴力行為、以及參加者有「共同目的」等。兩人建議將暴動罪的最高刑罰降至三年。
通常來說,在香港犯下刑事罪行被法庭定罪後,就會留下刑事紀錄(俗稱「案底」),大多僱主聘請員工時都會查詢應徵者有沒有案底。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2009年曾經發表調查,受訪的釋囚中約70%透露求職期間被僱主歧視,大部份也表示面試的時候有向僱主透露自己曾經犯案,之後不獲聘用。
香港示威浪潮除了政治上要求改革,在民間也產生了一個支持政治理念與示威者相近商店的趨勢,一些支持示威活動的商店和公司也先後聲稱會優先聘請因為示威浪潮被捕的示威者。
多個泛民主派政黨在區議會選舉後,明言會聘請示威者當議員助理,不論他們是否被拘捕、檢控或定罪都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