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10月初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又稱「緊急法」)的授權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又稱「禁蒙面法」),希望阻止示威者蒙面抗議,壓止暴力示威。但法例推行以來,依然不斷出現大規模蒙面示威。香港高等法院周一(11月18日)頒下書面判詞,指香港政府引用「緊急法」推行「禁蒙面法」是「違憲」,並指「禁蒙面法」限制「超出合理所需」。香港警方隨即宣佈暫停執行有關法例。法院星期三(11月20日)會繼續審理,再決定後續安排,目前法庭方面未列明「禁蒙面法」會否完全被撤銷。
這個判決觸發中國中央政府的猛烈抨擊。中國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周二表示,香港高院判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周二會見傳媒時表示,尊重中央政府相干部門對案件表達嚴重關注,但案件尚在進行中,她不宜解釋和評論,但強調當日港府推行「禁蒙面法」是認為是有清晰法律基礎。
香港民主派認為,中央機關的說法是向香港司法機關施壓,而法工委的說法,是直接把香港司法機關,拉至與中國大陸一樣的水平,即是「黨大於法」,北京這樣做只會把香港人愈推愈遠。
中國官媒新華社19日早上轉載了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和港澳辦楊光的發言。
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有關判決令全國人大一些代表強烈不滿,對此表示嚴重關切。他說,《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他指出,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聲明說。
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同樣指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
他認為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判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林雲浩和周家明頒下的判辭認為,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援引「緊急法」訂立規例的做法,令「緊急法」涵蓋的範疇極闊,授予行會的權力極之完整,但實施的條件極不明確和主觀,立法會從中的控制能力不穩,不符《基本法》的立法和行政憲制秩序。
法官接納政府一方觀點,認為條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有合理扣連,能有效阻止蒙面示威者因「壯膽」而犯法,但「禁蒙面法」中指,在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按《公安條例》合法舉行的集會中禁止蒙面,均超乎立法目的所需,不符合相稱性。
法官提到,不獲批准的集會有可能和平收場,政府不能因為暴力示威者全都蒙面,就斷定蒙面的人都是暴力示威者;因此相關示威中蒙面的規定,直接干預市民的私隱權、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屬於違憲。
「禁蒙面法」授權香港警察可以要求市民除下口罩,拒絶也屬犯法,法庭認為此條文「不符合相稱性標凖」,並指出英國警員只能在特定公眾安全風險下這樣做,反映條文賦予的警權已超越維護法紀的比例。
但判辭表明,政府以「緊急情況」援引「緊急法」立法的情況,法庭不作任何裁定。
香港保安局和律政司以法律程序未完,表示不便評論。
特首林鄭月娥稱明白人大法工委及港澳辦關注案件後續發展。她表示,當天政府是認為有足夠法律基礎去推行法例,過去多年來政府也時常受到法律挑戰,每次都尊重法庭裁決,但法庭將於20日處理案件後續,案件仍在司法程序故不會評論。
有份提出司法覆核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回應指,法工委的說法令人擔心,指從來未見過法工委直接批評法庭判決,形容聲明指法庭無權就一條本地法例去裁定是否「違憲」,是很「誇張」的說法,並無基礎,如果法庭真的無權裁決有無違反《基本法》,全部要由法工委裁定,會變成香港司法的「末日」。
香港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在社交媒體表示,司法覆核是普通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體現了《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對政府行為具約束力,行政當局不能制定違反《基本法》的法例。
「中國是沒有公民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憲法條文只中看不中用。現在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這種講法,變相是要取消香港的違憲審查制度,將香港司法機構拉至與中國一樣的水平,即黨大於法,」他說,「北京尚有許多對香港的整容計劃,相信會陸續推出,將香港人愈推愈遠。」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和159條,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均是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是「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有需要時可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例條款——簡稱「釋法」,這個條文一直在香港備受爭議,認為這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緊急法」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已經審視,認為符合《基本法》,他個人對法庭裁決感到驚訝,希望特區政府考慮向終審法院上訴釐清問題。
被問到人大常委會會否就「緊急法」釋法,譚耀宗認為,「釋法」是人大常委會經法律賦予的權力,但要小心謹慎,若終審法院矯正不到問題後,才由人大常委會釋法並不理想,認為人大常委會早些提出意見是較穩妥做法。
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估計,人大法工委的意思是人大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香港法院獲授權解釋和處理法律,但有需要時可提請人大作解釋。他說,目前是香港的敏感時刻,不宜「釋法」,否則對局勢影響很大,認為應最快由終審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