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持開山刀砍人 殺人未遂罪起訴不受理

外勞持開山刀砍人  殺人未遂罪起訴不受理

阮姓外勞開山刀砍向丁姓外勞,說出「我殺你」等話語,阮男被依殺人未遂起訴,但法官認為,2人平時無糾紛,丁男只有手受傷,不受理檢方起訴,傷害罪部分因2人和解撤告。
 
▼(示意圖/Pixabay)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28日)公布的判決書,來自越南的阮姓外勞以及同鄉丁姓外勞在同一間工廠上班,檢方查出,阮男聽到丁男說阮男聯合其他工廠的外勞欺負自家公司的外勞,心生不滿,拿開山刀高舉過頭要砍丁男,還以越南語說出,「我殺你」等話語。
 
阮男持刀砍向丁男的頭部,丁男伸出左手抵擋,導致左手有4指的肌腱斷裂,然後跑到派出所向員警求援;員警事後將阮男逮捕到案,檢方訊問調查後,將阮男依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
 
不過法官審理此案時,阮男否認有殺人意圖,辯稱自己沒有故意要殺人,他當時在宿舍睡覺,丁男從外面喝酒回來,2個人有口角,從口角變成打架;丁男也說與對方沒有仇恨糾紛,不過和越南同胞聊天時曾提到被告有時會結交別間公司外勞欺負同事,無意間被阮男聽到,心生不滿要找他到戶外單挑。
 
判決書說明,丁男頭部、頸部或前胸部都沒有受傷,阮男拿長60公分以上的開山刀,如果要砍中對方頭部、頸部不是難事,如果被告殺意已堅,要置對方於死地,可以趁著丁男跌倒的機會持刀砍向頭部等致命部位。
 
法官認為,丁男跑到工廠外向派出所求援時,阮男沒有追上去,轉頭返回宿舍,難以認定被告具有殺人犯意,縱然被告曾說出「我殺你」等話語,但屬於一時情緒性發洩之言詞,被告所犯應該是刑法傷害罪,而非殺人未遂罪,不受理檢方提起公訴,至於傷害罪部分,由於丁男與黃男2人和解,也已在審理期間撤回告訴。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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