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更加健康有序且具備對等尊嚴的交流常態,並提供各級運動團體與地方機關明確遵循準則,運動部依循近年實務案例,並在參酌大陸委員會意見後,正式拍板修正「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
此次修法最關鍵核心在於增修第7點條文,明令嚴禁我國國人代表中國大陸國家隊擔任選手出戰國際賽事,正式向外界劃出兩岸體育互動的政策紅線。
這套規範自民國87年由前行政院體委會訂定以來,向來是我國推動兩岸體育往來的重要依據,歷經四度修訂後,本次迎來第五次大幅翻修。
除了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法規引用調整,最受矚目的修訂重點,正是第7點條文明確新增:國人絕對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各項國際體育賽事。
運動部嚴正說明,披上中國大陸國家隊戰袍出征涉及嚴肅的國家認同問題,此舉已明確違反陸委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33條以及相關禁止任職規定。
為防範類似爭議再次上演,本次修法特別將上位法規意旨直接明文化納入第7點條文,藉此向社會各界與體育圈宣示不容退讓的政策底線。
運動部再次重申,無論是公私立機構或個人在從事兩岸體育交流之際,皆應嚴格貫徹「對等尊嚴、相互尊重」的核心精神,回歸運動專業本質,展開平等互利的良善往來。
運動部未來也將緊密配合陸委會指導,運用多元管道向各大體育協會、各級學校廣泛宣導《兩岸條例》、最新政策與本規範內容。
面對中國大陸近年來推陳出新的統戰手法,例如頻繁以「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高額誘因力邀我方學校及民間體育團體赴陸交流,運動部特別提醒各受邀單位必須拉高風險意識,務必事前嚴格檢視活動主辦單位的背景結構、具體行程規劃及相關宣傳文宣。
絕不可參加任何帶有統戰意圖或由陸方主辦之全國性活動,更不得答應加入中國代表隊出賽,全力捍衛個人權益與國家主權。
運動部強調,未來將繼續採取審慎穩健的原則,在維護國家主權與協助體育發展的雙重前提下,與陸委會保持緊密協作,攜手社會各界打造安全、對等且規則明確的交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