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翻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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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劇江姓男演員11年前涉嫌性侵案被判無罪,去年5月再度涉案,於新北萬華街頭搭訕一名身障女子,將她帶回住處性侵,而為壓制反抗的女子,江男還拿起菜刀揮砍她的頭部與手臂,日前被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10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江男去年5月搭訕一名在賣口香糖身障女子,看她滿身大汗,便邀她到自家休息,想不到女子近屋之後,竟被要求發生性關係,更誇張的是,女子拒絕之後,江男勁從抽屜拿出菜刀,砍向女子的頭部與手臂,導致她滿身鮮血,再將女子壓到床上,性侵得逞。
事後江男拿出黑色上衣要女子換上,並把沾有血跡的棉被放到黑色塑膠袋中,帶到街上資源回收桶丟棄。女子全身血淋淋地走在路上,被一旁店家發現,才趕緊報警處理,警方循線追查,才揭開這起事件。
江男在法庭上雖然承認持刀砍傷女子,卻否認性侵,表示有幾百塊給女子,說要和她發生性行為,女子沒說話也沒拒絕,甚至主動說要幫他「服務」。不過女子指證歷歷,表示過程中有說「我尊重你是大哥,不要對我做那種事」,還說「如果可以選擇,我寧願死」,江男聽到這句話,才憤而拿菜刀揮砍她。再加上女子在庭上作證時情緒激動、聲音高亢,有時還閉眼沉默,在社工安撫下才繼續證述,法官認為這不是合意性交之後的正常表現。
事後女子身心受創、拒絕和解,而法院考量江男離婚、從事保全工作月薪2萬8000元的狀態,再加上他被鑑定出「輕度智能障礙」,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因此降低,依規定得減刑,台北地院最後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江男10年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