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主嫌遭警方送辦。(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一名24歲張姓男子前(2015)年8月到新北市淡水區一家PUB放鬆時,與PUB內18歲的陳姓女員工越聊越來電,便相約凌晨女子下班後到海邊散步,張男還將陳女帶回家嘿咻。事後陳女25歲的洪姓男友懷疑她劈腿,氣憤的質問她,她禁不住逼問,竟謊稱遭張男灌醉撿屍,洪男憤而夥同友人將張男擄走,不但用電擊棒電擊張男下體,還逼他簽下150萬元的本票。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張男指控,當天凌晨和陳女在兩情相悅的狀況下發生性行為,開完房間後,陳女一早便返家,沒想到當天早上11時許,洪男就打電話來「說我性侵他女朋友」,要替女友討公道,洪男還找來3名友人助陣,逼他簽下50萬元本票。
▼(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事後洪男無法將本票兌現,心生不滿,同年9月17日雙方再相約談判,沒想到張男一赴約,便被4人強押上車,沿途張男不斷遭電擊棒電擊下體和胸部,接著還被膠帶和毛巾綑綁住雙手、矇住眼睛。
隨後洪男又要求張男再簽2張各50萬元本票,及2份事先擬好「承認性侵陳女」的自白書,不料洪男擔心本票又無法兌現,又要張男先付30萬元才肯放人,張男迫於無奈,只好向家人求助,洪男拿到錢後才肯放人,張男獲釋後隨即報警處理。
▼洪男與友人落網畫面。(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台北地院審理時,陳女坦承是和張男合意性交,法官審酌洪男被女友蒙騙,才找人強押張男逼簽本票,情節並不構成擄人勒贖重罪,8日依私行拘禁罪判洪男2年徒刑,其餘共犯則分別判刑6個月到2年不等,全案仍可上訴。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