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圖/Google Map)
台中一名年僅19歲的餐廳服務生,和13歲的女友認識後交往,在某次見面時因情不自禁,於是帶著女友上旅館偷嚐禁果,期間未戴保險套,連續發生了3次性行為。事後因為女子的媽媽發現異狀,全案因此曝光,不過少女卻苦求「 我不要提告,沒有為什麼!」
根據判決書指出,這名19歲男子去年初透過LINE群組,認識了當時年僅12歲的少女,兩人之後進而開始交往。至今年1月14日,少女13歲,男子帶她到彰化縣員林市某家旅館,兩人未戴保險套,連續發生了3次性行為。不過事後少女的媽媽發現女兒有異,因此在詢問女兒之後,報警查獲男子。
男子坦承與少女友發生性關係,法官查出,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而觸法,而少女雖然年僅13歲,但身體發育已相當成熟,而且警詢時還堅決地說「我不要提告,沒有為什麼!」事後也無追究之意。法官認為,男子年輕識淺、血氣方剛,雖然發生性行為是兩情相悅,但畢竟觸法。
而男子的家人與少女家人調解後,願意賠償女方家屬15萬元;法官考量他是因法治觀念薄弱、未能抗拒誘惑而觸法,為了讓他在緩刑期間內深知誡惕、記取教訓杜絕再犯,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及導正其行為與法治觀念,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8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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