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遭友人撿屍性侵 女怒提告!他卻自爆:不到5秒就繳械

▲(圖/維基百科)

台北一名20多歲女子去年(2016)生日時與一群友人到夜店慶祝狂歡,事後又返家續攤,酒醉不省人事之時,遭同行的江姓男子性侵,並企圖拍攝裸照。女子清醒後得知真相,氣得對江男提告,江男不認性侵,並辯稱當時是女子主動以嘴緩解生理需求,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江男涉趁機性交罪犯行,昨(4日)將他起訴。

▼女子控江男酒後性侵(示意圖/Pixabay)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女子去年28歲生日時,與許多好友到夜店慶祝,江男隨後也加入慶生趴,結束後,女子的2名女性友人與江男一同回女子住處續攤,4人繼續喝酒狂歡,但江男因不勝酒力,先回女子樓上臥房休息。

▼女子去年生日與友人到夜店狂歡(示意圖/Pixabay)


女子指控,當時她喝得不省人事,不清楚自己怎麼上樓到臥房中,只記得江男下體進入她體內,後來記憶就跳到被偷拍裸照、對方穿上褲子及幫她穿褲子,其他的都沒印象。女子表示,懷疑自己被江男抱上樓性侵,於是傳訊息質問對方,對方則回應「對不起」、「妳還好嗎」、「我很後悔」、「如果見一次,就讓你們打一次」、「可能妳永遠都不會原諒我」。女子看到道歉訊息後,確認自己遭性侵,因而提告江男。

江男坦承與女子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性侵對方,辯稱女子當時就與他有親密舉動,他才問對方要不要上樓,女子則以勾手指的動作迎合,雙方是合意性交。江男還表示,當天到樓上臥房後,女子主動以嘴緩解生理需求,他不到5秒鐘就繳械,事後想拍裸照,見對方不願意,也沒有強行拍攝。

台北地檢署認為女子在1個月後才報案,且沒有保留證據,因此並無明確證據能證明江男違背女方的意願,於是不起訴江男,但女子提起再議,高檢署認為調查不完備,將案子發回北檢續行偵查。

經重新檢視兩人訊息紀錄,以及女子的2名女性友人證詞,檢察官認定江男涉撿屍性侵,但並未查到相關裸照,僅依趁機性交罪起訴江男。

▼台北地檢署以趁機性交罪起訴江男(圖/維基百科)


撿屍 繳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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