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新聞當事人無關(圖/Pixabay)
台南一名國二少女在臉書認識一名翁姓男大生,翁男見少女年幼可欺,竟起了邪念,以200元為代價引誘少女供其
猥褻,但少女討價還價後,以600至700元的價碼,讓翁男猥褻下體、胸部,直到學校主任發現少女身上帶太多錢,察覺有異告知家長,此案才曝光。
根據判決書指出,少女去年9月結識翁男,色慾薰心的翁男以臉書私訊少女,提出以200元為代價,讓少女供他逞慾,但少女以「200太少,我不要」拒絕,後來討價還價後,翁男提出給少女600元,少女便答應到翁男家的車庫內供其猥褻。翁男事後食髓知味,多次與少女進行
性交易,某次還因要加油,只給少女400元,雙方還價的對話紀錄都成了翁男猥褻少女的鐵證。
▼示意圖,與新聞當事人無關(圖/Pixabay)
直到某日少女學校的主任見她在上課時間進入宿舍,隨口一問少女為何要上樓,少女回答要去拿200元,但主任過去曾與少女父親聯繫,得知家人不會給少女那麼多零用錢,當下便打電話給少女父親確認,果然父親只給少女100元的零用錢,主任便機警約談少女。
少女先是謊稱在
網咖時,朋友給她的並供出住處,原以為可以瞞天過海,但主任仍鍥而不捨追查,立馬載著少女到該住處,但按門鈴後無人回應,主任要求少女到派出所說明為何對方會給錢,少女聽聞急忙坦承與翁男性交易的過程,讓對方觸摸身體賺取金錢。
翁男到案後辯稱,少女在外散佈不利於他的傳言,才會給她錢當「封口費」,不曾猥褻少女,但少女指證歷歷,且2人在臉書訊息中每次交易都會討價還價,翁男曾提及「我爸在家要小聲,你來我家吧!」種種言論都是鐵證。台南地院依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易判處翁男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