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擊前女友繞街!再找人綁架性侵 狠男「下場超慘烈」
雖然愛情總是令人盲目,但談戀愛最怕遇到恐怖情人!雲林縣一名23歲嚴姓男子與前女友同居半年,因為不滿女友提出分手,竟將她拖入車內用電擊器凌虐。可惡的是,他遭警察逮捕後被釋放,隨後竟再當街綁架前女友,載往屏東、南投、台南等地汽車旅館,2度性侵得逞,甚至威脅對方「一起去死!」
根據《聯合報》報導,受害女子因不堪嚴男一生氣就對她動粗,因而提出分手,並聲請保護令。沒想到嚴男去年10月9日凌晨,藉口將前女友約出,2人一言不合爭吵,前女友隨後打算離去,嚴男竟將她拖進轎車後座,以電擊器電擊手、腳、脖子及肚子,再將她載到街道上遊行,前女友之後趁機向友人求救才脫困,警方到場逮捕嚴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移送法辦。
不料嚴男遭釋放3天後,因心生怨懟,竟然找來3名朋友,藉口向前女友討債,當街擄走前女友,並將對方手腳以封箱膠帶綑綁,開車南下屏東縣汽車旅館性侵得逞。嚴為躲避警方追緝,又將前女友綑綁後塞進後車廂,載到雲林、南投、台南摩鐵投宿,期間嚴男多次威脅,「一起去死」、「一起結束吧,如果我殺死你,我一定去自殺」,使前女友心生恐懼,並再度性侵得逞。
▼嚴姓男子持電擊棒施虐性侵前女友。示意圖/Pixabay
直到15日,女子趁嚴男去櫃檯更改住宿資料時,才打電話報案獲救。嚴男到案後否認綁架、性侵或是電擊行為,並辯稱前女友都是自願的,沒有控制對方行動。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嚴男到案後只承認較輕犯刑、否認大部分犯行,並且未取得前女友的原諒,在客觀上毫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依妨害自由、強制性交、違反家暴法等罪,判處嚴男有期徒刑7年,全案可再上訴。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嚴姓男子持電擊棒施虐性侵前女友。示意圖/Pixabay
▼嚴姓男子持電擊棒施虐性侵前女友。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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