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圖/Google Map)
婆媳之間的相處都困難重重了,更不用說把2任妻子放在同一個屋簷下生活。新北市有一名黃姓男子,他生前和2名女同事先後結了婚,之後又和第2任妻子離婚,再娶回第1任妻子,就這樣1夫2妻3兒女共6個人同住在一塊,2女共侍1夫長達26年,直到2011年黃男病逝後,2任妻子就為了爭產對簿公堂,吵得天翻地覆!
▼示意圖。(圖/pixabay)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男的第2任妻子沈姓女子,提告主張黃男生前欠他500多萬元,要求繼承遺產的第1任妻子陳姓女子歸還。沈女表示,他們目前共住在社子的這間房屋是她婚前所購買,才會登記在她的名下,而賣屋的350萬元是她借給黃男去買林口的房屋,另外還又借出65萬元給黃男,所以黃男應該還她715萬元且4名繼承人平均返還,但沈女不想和自己的兒子要錢,所以主張陳女及其2名兒子須歸還536萬餘元。
只不過,黃男和陳女與沈女的婚姻關係斷斷續續,原本3人都是公司同事,黃男先在1977年和陳女結婚,生了1男1女組成一個好字,後來1985年兩人離婚,黃男就娶了沈女,生下了1個兒子,可是在陳女的不斷爭吵要求回復妻子名分之下,黃男就和沈女離婚再跟陳女結婚,從此之後2女共侍1夫26年,6人同住在台北市社子的房屋裡。
所以,對於沈女要求歸還536萬餘元,陳女認為沈女就是個小三,當初會結婚只是不想讓孩子變成私生子,況且房子是丈夫購買的,只是剛好借名登記在沈女名下,不然沈女未設戶籍,怎可能讓感情競爭者擔任戶長,讓她跟大家同住在一個屋簷下。
最後在新北地院的追查後,認為沈女無法清楚證明和黃男之間的借貸關係,事證不足叛她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