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圖/翻攝自Pixabay)
在孩子小時候沒有盡到為人父的責任,待年老可能就無法要求孩子要盡
扶養義務。一名熊姓男子患有重度身心障礙,經法院裁定,由
台南社會局擔任其監護人,但社會局提出抗告,要求熊男的兒女每月要付1萬500元的扶養費,但熊男的兒女表示,熊男拋妻棄子,從小就沒有受過父親照料,希望法官免除扶養義務。
社會局要求熊男兒女支付扶養費,包括在護理之家的開銷、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等,原本法院判社會局勝訴,但熊男兒女不服繼續上訴,並找來母親作為證人,證實自己從小就由母親含辛茹苦拉拔長大,而熊男在與母親分居後,就對家庭不聞不問,也未主動聯繫過,不曾照護兒女,也沒有給過生活費,所以現在也不願支付
身障父親的扶養費。
法院認定,熊男與兒女親子關係名存實亡,熊男在兒女年幼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條文「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免除熊男兒女扶養義務,駁回社會局要求支付扶養費的聲請,但全案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