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刑警大隊范姓警官,去年3月為了抓毒犯,撞傷了一名女計程車司機。但警方卻在破案時宣稱,司機是跟毒犯拉扯,才會受傷。但家屬相當不滿,指控警方掩蓋事實,把錯推到毒犯身上。花蓮地院審理認為,是警察執法過當,害女司機受傷,依國家賠償法,判花蓮縣警局,需賠償10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