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重重!華航空姐承認吸毒變陷害?律師揭密「3種可能」

疑點重重!華航空姐承認吸毒變陷害?律師揭密「3種可能」
▲(圖/東森新聞)

關於《華航林姓空姐毒品案》,不是新聞上已經有寫,她已經承認是自己要吸的。為何又改口是被陷害?然後,檢察官昨晚還讓她無保飭回(連交保金都不必),這樣對嗎?

有讀者問了上述問題,我覺得蠻好的,相信大家都可能有一樣的疑問,就一次說明我的意見:

首先,她承認自己要吸,是新聞寫的,而實際上她到底有沒如此向調查員(警方)自白過?我們應該先存疑。

還是,警方或記者可能誤解、曲解了她的意思,例如,她只說「我自己先前有吸過」,但警方衍生成「她說自己要吸的」,並放消息給記者?

又或者,新聞這段「自己要吸的」,是否也可能是有人要陷害她,故意放出來消息給記者?

其次,假設她真得有這樣說,研判可能原因是:

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自白可以減輕刑責,小女生在被抓的第一時間慌了,在律師尚未到場的情況下,為了怕販毒等重罪,就先說是自己要吸的。

尤其,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第一次吸食被抓,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觀察勒戒期間內經診察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後續即無刑事責任。

此外,假設她有這樣先向警方承認「是要自己吸的」,我們還是要追問一個問題:

警方是否在合法正常訊問方式下(告知罪名、三項權利),取得她的這段自白嗎?

她在這樣自白之前,是否已經知道,毒品是被膠帶黏在行李箱底部橫桿上嗎?當場行李箱搜出毒品時,她人有在場嗎?還是警方只告訴她,「妳的行李箱找到毒品 」?

最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自白不能當成唯一定罪證據,仍然必須調查其他犯罪證據。

又,「她先前有沒吸食毒品」,和「這次毒品是不是她自己攜帶回台灣」,邏輯上、證明上本來就是兩回事。尤其,法律責任也完全不一樣。

因此,當然,也不可能因為她自白「是我自己要吸的」(假設警詢筆錄中,她真得這樣說過),就完全不用進一步調查。


文章來源:吳俊達律師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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