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赴日潛水失蹤2年!母求辦後事聲請死亡宣告 遭駁回原因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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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琉潛水。(示意圖/AI生成)
帛琉潛水。(示意圖/AI生成)

來自北部的女子小茹(化名)2年前赴帛琉潛水時失聯,搜救人員用盡各種途徑依舊找不到人,最終終止搜尋。

心碎的母親眼看愛女幾乎不可能生還,卻因拿不到死亡證明無法妥善處理身後事,在女兒失蹤滿1年後跨海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然而司法機關審理後判定,該起意外不符合法定的「特別災難」,仍受限於一般失蹤須滿7年的門檻,因此裁定駁回,案經抗告至最高法院同樣遭到駁回。

潛完水未上船折返尋相機

這起悲劇發生於2024年4月6日,小茹前往帛琉進行潛水行程。根據官方文件與教練紀錄還原現場,小茹在4月7日與教練剛結束既定潛水行程,人還在水面尚未登船時,突然為了找尋沉入海中的相機,決定獨自一人再度下潛,不料就此失蹤。

事發後搜救團隊隨即展開全面搜救,但始終一無所獲而結束任務。小茹母親為此備妥了戶籍謄本、搜救團隊LINE通聯、現場空拍照、警方報案單,以及帛琉共和國檢察總長辦公室的正式報告等證物,於2025年4月17日向法院遞狀求助。

從教練當時在通訊軟體上的描述可見,事發當日天候晴朗無雨、吹12節東北風、水下能見度達20公尺,僅伴隨退潮水流。

法官認定純屬個人意外

整起爭議的核心在於法律適用要件。依據民法第8條規範,一般失蹤案件必須等待整整滿7年,法院才能依法裁定宣告死亡;唯有失蹤者身陷「特別災難」時,才得以在災難結束滿1年後提出聲請。

然而,法理上所認定的「特別災難」,嚴格限定於不可抗拒且難以迴避的自然或外部巨災,諸如戰亂、大火、嚴重水患或大規模傳染病等,絕非所有在海上失去蹤影的個案都能一概列入。

承審法官調閱資料後分析,小茹下潛時外在海象並無足以奪命的極端惡劣天氣,家屬也未能舉證她遭遇了何種特殊狀況;縱使人確實是在汪洋中下落不明,現存事證充其量僅能歸類為單純的「個人意外事故」,無法套用特別災難條款。

考量死亡宣告直接牽動失蹤者的法律人格與權利義務,審查過程容不得半點鬆動,因小茹失聯尚未達到7年的法定年限,原法院裁定駁回聲請,全案抗告到最高法院亦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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