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A男於今年4月主動前往警局自首,從2018年8月開始與當時還未成年的女友B女,多次在違反對方意願的情況下,在公園、摩鐵及住處等地發生性行為。台北地院審理後,依604個強制性交罪及96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根據判決書記載,被告A男供稱,2018年自己已經年滿18歲,B女則只有16歲,交往期間多次要求發生性行為,B女口頭表示拒絕,他就會表現出對各種事情感到不耐煩的態度施壓,迫使B女發生性行為,每週性行為的頻率至少3次。
法院調查,A男於2018年8月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底,以及2019年11月12日至2023年12月間,在823紀念公園、摩鐵及A男住處,以每週3次的頻率,在違反B女意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共計604次。
A男的辯護律師主張,A男在事發時也僅19歲,智慮尚淺、血氣方剛,且與B女為男女朋友,應該是在交往過程中,對情侶相處界限不夠而觸犯法網,希望能夠酌減刑度。
法官審酌,被告A男犯罪期間長達約5年個4月、犯罪次數甚多,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認有足堪憫恕,但主動自首符合相關減刑條件,審理過程中也坦承犯行,可認A男具有悔悟之心,並且與被害人B女達成和解,依604個強制性交罪及96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2年有期徒刑,宣告緩刑5年,A男緩刑期間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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