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投保醫療險因應自費醫療需求,卻經常與保險公司因「治療必要性」產生理賠糾紛。小明(化名)於民國110年6月向知名人壽投保防癌終身保險,並附加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嗣後小明因肥厚性鼻炎及鼻中膈彎曲,於113年1月前往醫院住院接受雙側鼻中膈鼻道成形術,住院期間自費使用迴旋刀、止血棉,並接受高濃度血小板血漿治療(PRP),因而額外支出醫療費用新台幣3萬元,但人壽公司拒賠被告上法院,判決結果出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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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事後依保險附約向知名人壽申請保險金理賠,未料知名人壽僅同意理賠常規住院及手術費用,卻以「高濃度血小板血漿治療屬於增生療法,非急性創傷之消炎止痛藥物,不符合鼻中膈手術之適應症與一般醫療常規,不具治療必要性」為由,拒絕給付該筆3萬元的自費醫療費用;保戶不甘權益受損,遂依據保險附約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一狀告上法院請求知名人壽給付保險金。
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法官指出,保險附約條文內容並未明文記載保險公司所抗辯的「客觀必要性」要件;且依據主管機關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51點規定,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本不得於條文中增列「合理且必需」之文字及條件;保險公司自行增加契約所無之限制,並藉此拒絕理賠,顯然與契約文義及誠信原則有違。
為釐清該項治療的醫療效用,法院特別函詢原告主治醫師所屬之醫院,高醫函覆說明,於鼻中膈手術中使用高濃度血小板血漿治療,主要功能在於促進術後傷口癒合、減少出血、降低鼻腔內結痂形成,並加速黏膜再生、調節發炎反應及降低病患術後不適感,確實具備相當之治療與輔助效果。一審法院因此認定該醫療處置具備必要性,於民國115年7月判決知名人壽應給付保險金3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知名人壽不服一審判決,隨後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保險契約承保範圍應受對價平衡原則約束,若非屬常規治療或醫師主觀建議之自費項目均須理賠,將導致危險範圍失控,並指責一審判決未委託第三方中立醫療機構鑑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並未違反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之規定,且對證據之取捨與高醫之專業函覆已詳細說明理由,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證據法則違誤之情形。合議庭強調,病患至醫院看診多遵循親自診治之主治醫師專業指示,若無證據證明保戶與醫師共謀詐領保險金,自應尊重實際執行手術醫師之專業判斷,無須隨意否定其醫療必要性。二審法院最終認定上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