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小手」打死2歲童 他坐牢7年半出獄參選里長

聽新聞
一名男子導致未滿2歲的幼童顱內出血身亡,民國107年遭法院判刑定讞。(圖/翻攝自Google maps)
一名男子導致未滿2歲的幼童顱內出血身亡,民國107年遭法院判刑定讞。(圖/翻攝自Google maps)

高雄市三民區某里長選戰爆發重大道德與參政資格爭議,參選人小明(化名)宣布投入地方里長選舉,並與擔任隔壁里的某現任里長的父親一同登上競選文宣。不過,他過去曾持「愛的小手」重擊虐打未滿2歲的幼童導致顱內出血身亡,並曾遭法院判刑定讞,也引發外界對參政資格的討論。

★延伸閱讀★教室傳槍響!6歲童射傷老師 警到場他竟嗆:要打架嗎

里長參選人虐童黑歷史遭起底

根據判決書,小明於受託無償照顧未滿2歲的幼童時,僅因幼童哭鬧不休一時情緒失控,竟持塑膠材質的「愛的小手」任意揮打幼童的頭部及身體,強烈撞擊導致幼童出現硬腦膜下腔出血、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挫傷,最終因神經性休克宣告不治。全案歷經多審,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定讞。

 

辯稱倒地摔傷遭法院駁回

在法院審理期間,小明及他的辯護律師曾提出多項抗辯,聲稱幼童頭部傷勢是因從小馬桶倒地撞擊地板所致,並主張塑膠材質的「愛的小手」質地柔軟,一般人難以預見會造成致死結果,但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及專家鑑定明確指出,幼童頭部的致命傷屬「物撞頭」的相對靜止撞擊傷,左後枕顳部更留有與「愛的小手」棒桿吻合的印痕,證實死因與小明的施暴存在直接且相當的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指出,小明為研究所畢業,具備相當之智識程度且曾有帶小孩的經驗,客觀上應能預見未滿2歲幼童頭部發育尚未完全且極為脆弱,重力拍打極可能造成死亡結果,因此依法認定他應負加重結果犯之刑責,雖然小明事後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420萬元和解,但因犯行嚴重,最高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社會局回應

小明在服刑期滿後重獲自由,如今選擇投身地方公職選舉,他的父親則是尋求連任的隔壁里里長。目前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參選資格的限制,主要集中於特定重罪、貪污罪及褫奪公權期間,若刑期已執行完畢且未遭褫奪公權,法律上確實具備登記參選資格,然而,選民心中自有一把尺,他未來將直接面臨選區民意的嚴峻檢驗。

針對曾有傷害兒童致死前科者若當選里長,未來可能接觸弱勢家庭、婦幼保護及社會安全網等相關業務,高市社會局表示,社會安全網是嚴謹的跨網絡合作機制,不會因特定個人而有所差別,至於參選資格,則由選務機關依法審定,最終是否當選,仍交由民主程序決定。

東森新聞關心您
暴力行為,請勿模仿

判決書 高雄 法院 判決 法官 里長 服刑 參選 愛的小手
上一篇
三峽暗夜惡火!鐵皮屋陷入火海 獨居男成焦屍
下一篇
驚!公寓4樓客廳雜物起火 伴隨爆炸聲2人逃出
廣告 / 請繼續往下閱讀
東森新聞 51 頻道 24 小時線上直播|Taiwan EBC 24h liv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