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出軌還拍私密片!夫氣炸「存USB寄給岳父母」下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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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驚見妻子出軌私密片,氣到寄檔案給岳父母。(示意圖/翻攝自canva)
人夫驚見妻子出軌私密片,氣到寄檔案給岳父母。(示意圖/翻攝自canva)

台北市一名人夫懷疑妻子婚後出軌,某天使用夫妻共用的電腦時,發現妻子的臉書帳號忘記登出,Messenger內還留有她與男性友人的對話紀錄及7段性影像,竟拿手機錄下對話,再將紀錄及性影像複製到USB隨身碟,寄給岳父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就算共用電腦也不代表能任意查看、複製對方的私人資料,撤銷一審相關判決,改依未經同意無故重製性影像罪,判處人夫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驚見妻子出軌私密片!人夫氣到寄檔案給岳父母

根據判決書指出,這對夫妻因妻子與異性交往親密等婚姻問題,相處不睦。2024年4月間,丈夫在住處使用夫妻共用電腦時,發現妻子的臉書帳號仍保持登入狀態,驚見Messenger內留有妻子與一名男性友人的對話紀錄,還有高達7段私密片,他氣到用手機錄下3份對話內容,並將對話紀錄及7段性影像複製到USB隨身碟。2024年4月30日,人夫直接將該隨身碟寄給妻子父母位於台南的住處,妻子得知後才發現自己的私密資料遭丈夫擅自複製,因而提告。

 

法院:不能以蒐證為由侵犯隱私

高院指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固然有維持婚姻忠誠的道德及法律義務,但即使一方合理懷疑另一半外遇,也不能以蒐集證據為理由,全面監控對方的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更不能因此侵犯個人隱私。法官進一步說明,妻子在臉書等軟體中設有帳號密碼,且丈夫並不知道密碼,足以顯示妻子對其中保存的資料仍有隱私期待。即使兩人共用同一台電腦,也不代表丈夫可以不受限制地瀏覽、翻拍或複製妻子的私人檔案。

並非「當場偷拍性行為」改依重製性影像罪判刑

至於罪名部分,高院指出,人夫並非在妻子與男性友人發生性行為時當場拍攝,而是將既有的性影像複製、存入USB隨身碟,因此不符合檢方主張的「未經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不過,人夫以手機錄下非公開對話,又擅自重製性影像,仍涉及相關刑事責任。高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刑法所定的「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性影像罪」,並依較重的罪名論處。

坦承犯行仍未和解 人夫遭判刑5月、性影像及對話紀錄沒收

高院審酌,人夫在審理時坦承犯行,過去沒有類似前科,但至今仍未與妻子達成和解;考量其行為侵害妻子的隱私權及人格權,造成對方人格尊嚴受損,最終撤銷一審相關判決,改判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此外,遭重製的3份對話紀錄及7段性影像也依法宣告沒收。至於檢方針對其他部分提出的上訴,高院認為原審量刑並無不當,予以駁回;本次撤銷改判部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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