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滿3人才判死?土城殺妻案判決引爭議 新北檢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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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雄殺害妻子、小姨子,一審判決2個無期徒刑,新北檢將提出上訴。(資料照/記者游承霖攝影)
謝文雄殺害妻子、小姨子,一審判決2個無期徒刑,新北檢將提出上訴。(資料照/記者游承霖攝影)

47歲男子謝文雄去年7月在新北市土城區當街殺害妻子、小姨子,這起事件震驚社會,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一審依殺人罪判謝文雄2個無期徒刑,判決中指出,謝文雄僅殺2人,未達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簡稱憲判8)中殺害「多數人」的概念,認為殺3人以上,始該當死刑,引發輿論嘩然;新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對憲判8所稱的「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解釋及適用過度限縮,未能充分評價整體犯罪情節,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的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

檢方指出,預謀部分,謝文雄在去年5月起就多次預告殺人,並在案發前一天購買廚刀、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原判決要求檢察官須證明謝文雄在預謀階段就具有「連續殺人的計畫」,過度限縮「出於預謀的蓄意連續殺人」意涵。

 

犯罪手段部分,檢方也認為,謝文雄駕車衝撞後,刻意先殺害小姨子,使妻子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原判決認「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的實行,而上開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的解釋也屬過度限縮。

犯罪結果部分,檢方指出,原判決認殺害人數須達三人以上,始得認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但「多人」的文義並非當然排除二人,刑法第51條第1款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之本質,殺害二人是否已屬最嚴重犯罪情節,本應綜合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二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的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的意旨未盡相符。

檢方針對「謝文雄再犯危險性及沒收部分」指出,謝文雄在審理中自承「我會用我一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所指對象除被害人2人外,還包括岳父母2人,原判決僅以謝文雄羈押期間的量刑鑑定鑑定結果,推認他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檢方認為這部分尚有再予審究的必要,此外,謝文雄案發時用以衝撞被害人的轎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檢方表示,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但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的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上開爭點詳予審酌。

謝文雄 土城 殺人 無期徒刑 上訴 新北地檢署 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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