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鳳山一名11歲發展遲緩男童,2024年因早餐偷吃泡麵,遭23歲表姊持棍虐打、逼迫交互蹲跳數小時,最終腦出血昏迷,送醫搶救近2個月仍不治。高雄地院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表姊有期徒刑12年。表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辯稱自己平時照顧表弟付出很多,案發時是誤認男童為熱衰竭,才未及時送醫,希望法院減輕刑責,不過二審法院認定「暴行不可功過相抵」,駁回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指出,表姊受表弟生母委託,自民國111年8月起負責照顧輕度發展遲緩的11歲表弟。113年1月1日晚間,表姊返家後得知表弟上午並未依指示吃吐司當早餐,而是偷吃泡麵且說謊,便勃然大怒開始處罰。
表姊從當晚7時30分起,接連以塑膠棍抽打男童背部、頭部及左耳部位,還徒手掌摑臉部、捏胸部,隨後命令男童半蹲及交互蹲跳長達數小時。
期間男童臉色蒼白、不支倒地,卻未立即將男童送醫,表姊還傳訊息給同居人,稱男童「換不到氣缺氧」、「我想怎麼辦要死了」,甚至附上「搥地大笑」的貼圖。直到案發隔日上午8時許,男童才被送往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急救。院方發現男童全身有多達21處新舊瘀傷。
男童送醫後持續接受治療,經搶救近2個月,最終仍因仍因顱內出血與腦髓壞死身亡。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表姊明知男童為發展遲緩兒童,照顧需花費較多心力,卻僅因日常管教問題施以高強度肢體暴力,造成男童死亡。表姊案發後一度避重就輕,向家屬辯稱男童是自己跌倒,法院審酌她最終坦承犯行,並與男童父母以新台幣80萬元達成調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表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自己平時照顧表弟付出很多,案發當時則是誤認男童運動後出現熱衰竭症狀,因此沒有及時送醫,希望二審法院能夠減輕刑責。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表姊對男童施以暴行並造成死亡,相關行為不能因平時曾照顧表弟而抵銷,因此認定「暴行不可功過相抵」,駁回表姊上訴,維持有期徒刑12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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