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3歲女童於幼兒園課後班期間,遭同班4歲男童持積木攻擊身體,並將積木塞入她的下體,導致女童紅腫疼痛、身體多處出現瘀傷。女童家長發現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女童陳述可信,判男童父母須連帶賠償女童及其父母共新台幣5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3年9月6號下午4點半至5點半間,女童當時正在幼兒園參加課後班活動,未料卻遭同班4歲男童以積木攻擊臉部、臀部及腿部等部位,甚至將積木塞入女童下體,造成女童身心受創。
女童放學返家後,因身體及下體劇烈疼痛哭喊,母親察覺異狀並發現她的下體紅腫,隨即通知幼兒園並送往醫院急診。經醫師診斷,女童左臀與左小腿均有瘀傷,下體內側也有出現紅斑。女童於隔日明確指認,加害人為同班「戴眼鏡的男童」,女童家長隨後向男童父母、幼兒園及任教老師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男童家屬向法院供稱,女童臉部並無明顯傷痕,身上的瘀傷可能是日常跌倒所致,難以認定為蓄意攻擊,針對女童家屬指控,男童家屬強調,診斷書僅記錄出現紅斑,並無撕裂傷或出血現象,認為紅斑成因眾多,不能作為遭積木攻擊的證據。
被告幼兒園與老師則表示,課後班教室全程有2名教師在場督導,且園內玩具均通過安全認證。事發當時教師並未離開教室,也沒有聽見女童哭鬧或求救,主張園方與教職員已盡到應有的照護與監督責任。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綜合驗傷診斷、對話紀錄及家防中心報告,認定女童雖年幼但能具體且一致地描述加害人、事發過程與工具,陳述可信度極高。法官考量,男童行為時僅4歲無識別能力,依《民法》應由法定代理人負擔責任,判處男童父母應連帶賠償女童30萬元、女童父親10萬元、女童母親10萬元,合計50萬元;至於幼兒園及老師部分,法官認為,突發狀況難以完全避免且無怠惰證據,獲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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