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一名武術及跆拳道教練阿里(化名),時任花蓮監獄主任管理員,他利用指導公餘時間兼任訓練的機會,以「集訓備賽」為由安排未滿14歲的女童於週末留宿其居所,不料竟趁機多次對女童伸出魔爪侵犯,刑事部分,法院日前認定阿里犯下乘機性交罪及18次強制性交罪,合併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女童及她的父親隨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花蓮地方法院宣判,判處阿里須賠償女童80萬元、賠償女童父親40萬元,合計共1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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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阿里於民國111年7月至10月間,以集訓為由要求女童每週五、六晚上留宿他的住所,女童父親因出於信任而允諾,豈料阿里竟明知女童未滿14歲,仍在居所內多次不顧女童反對,性侵高達19次。為防止惡行曝光,阿里更出言恐嚇要將女童胞弟退訓並讓她的父親坐牢,使年幼的女童心生恐懼不敢對外求助,直到同年10月下旬因身心崩潰才向父親吐露實情。
本案經花蓮地院刑事庭審理,認定阿里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另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共18罪,各處7年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民事部分,法官審酌阿里身為教練卻背離信任,嚴重侵害未成年女童的貞操權與性自主權,且女童父親因本案必須付出更多心力照顧受害子女,身為父親的親權身分法益同樣受損且情節重大。
面對原告透過法扶律師求償,阿里於民事庭審理時僅以「刑事案件仍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中、尚未確定」為由提出抗辯,法官審酌阿里的侵權手段、次數、對女童身心發展造成的負面影響,以及女童父親所承受的龐大精神打擊與自責,並參考兩造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後,認定女童請求精神慰撫金以80萬元、父親以40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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