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30歲林姓男子開賓士車撞傷陳姓護理師後,竟迴轉二度輾壓,造成護理師死亡。法醫高大成質疑,駕駛可能擔心後續賠償,才會做出如此行為;律師則痛批「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荒謬,強調故意殺人刑責及賠償責任都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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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著賓士車的林姓男子,第一次撞擊陳姓護理師後,並未停車查看,反而繼續往前行駛,隨後在路口迴轉,再度折返回來。過程中,林男被目擊在車內不斷喃喃自語。至於他當時究竟在想什麼,以及為何第一次撞擊後沒有停車,反而選擇迴轉,仍待檢警進一步釐清。
法醫高大成表示,一般正常發生車禍後,駕駛通常會停留在現場處理,而這起案件中,車輛第一次撞擊時車身明顯彈跳,駕駛應不太可能完全沒有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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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成直言,自己聽到案情也相當震驚,「撞了沒死,要給你死這樣」,並進一步推測,林男過去可能曾發生類似車禍,或許曾因事故後續處理遭到糾纏,因此產生「活人難纏、死人好處理」的錯誤觀念。
不過,這部分目前僅是高大成的推測,並非檢警已確認的犯案動機,實際原因仍須由司法調查釐清。
過去曾流傳一種「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認為如果把人撞成重傷或失能,後續可能得負擔長期照護及賠償責任,反而不如死亡只需支付一筆賠償金。不過,律師林瓊嘉直指,這種想法完全錯誤,「撞傷人跟惡意把人撞死,這兩個絕對是不一樣的行為」。
林瓊嘉指出,如果駕駛明知撞到人後,仍然故意折返、再次撞擊或輾壓導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涉及刑法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單純過失致死的法律責任完全不同。
過去也曾發生駕駛第一次撞擊後,又折返回頭輾壓被害人的案件。2012年5月,南投一名洪姓男子酒駕先撞上一名機車騎士,約4分鐘後竟折返回現場,再次輾壓騎士,最終遭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高大成也質疑,既然已經發生肇事逃逸,駕駛就已經面臨嚴重法律責任,為何還要再折返回頭輾壓被害人,實際心態仍有待司法調查。
除了刑事責任之外,律師也指出,死亡案件的民事賠償通常可能涉及醫療費、殯葬費、依法應負擔的扶養費,以及家屬的精神慰撫金等項目。至於過失相抵是否適用、最終賠償金額多少,仍須依具體案情、雙方責任及法院認定決定,並非所謂「撞死人只要賠300萬元」這麼簡單。
林瓊嘉強調,若涉及故意侵權,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更加複雜,不能用「撞傷不如撞死」這種說法衡量。無論最終賠償多少,都無法挽回一條無辜的生命,也無法彌補家屬失去親人的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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