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遠只是向英雄致敬?從消防員伍程嶸殉職事件,看見第一線救援的風險與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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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提供
圖/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提供

8月30日,南投濁水溪武界段發生獨木舟受困事故,消防員伍程嶸執行救援時遭暴漲溪水沖走,送醫後不治。擔任消防員15年的他,原預計明年退休,卻留下妻子與3名子女,最小的孩子僅5歲。

一起救援事故,再度讓外界看見第一線警消承擔的風險,也引發高風險活動管理、搜救責任與消防制度等問題:當救援可能讓救援者付出生命代價,我們是否真正看見了這背後的風險與代價?

台灣近10年有多少警消殉職?數字背後的警消執勤風險

根據內政部統計,近10年(約至2025年間)臺灣累計已有超過40名消防人員因公殉職或死亡,從1952年有紀錄開始到2026年1月,共有148名警消殉職。

歷年具代表性的重大殉職事件包括

  • 104年1月桃園新屋保齡球館火警(6人殉職)
  • 107年4月桃園平鎮敬鵬工業公司火警(6人殉職)
  • 108年10月台中大雅工廠火警(2人殉職)
  • 112年9月屏東明揚科技工廠火警(4人殉職)
  • 113年5月新竹慈雲路住宅火警(2人殉職)
  • 114年7月新北新店廣興橋下游瀑布溺水救援案(2人殉職)

殉職原因大致可分為7類:火場救援、水域搜救、山域搜救、坍塌搜救、交通意外、訓練演習與其他公勤意外,其中火場與水域救援始終是風險最高的兩大類別。

至於警察人員,雖然全國性、長期性的殉職統計比不上消防完整,但近年員警執勤時遭車輛衝撞、暴力攻擊致死的案件仍時有所聞,也顯示警察與消防人員同樣長期處於高風險第一線。

「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的差異

值得特別留意的是「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這兩個看似相近、卻天差地遠的法律用語:

  • 因公殉職:須符合執勤時發生危難事故、現場具有高度致死風險,且明知危險仍奮不顧身等要件,撫卹待遇較高。
  • 因公死亡:未符合上述嚴格要件,即使同樣是在執勤中喪命,仍屬「因公死亡」,領到的撫卹金較少,差距有時可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 

因此,過去部分警消因公身亡後,家屬與同仁仍須爭取「從優認定為殉職」。兩個字的差異,背後牽動的其實是一個家庭往後數十年的生活保障。 

圖/東森新聞_0

民眾缺乏危機意識,讓救援變成另一場危險

伍程嶸事件曝光後,不少人將矛頭指向泛舟客。但比起究責個人,更值得思考的是:我們是否有足夠的危機意識,避免讓自己陷入「必須有人冒生命危險救援」的處境? 

從山域、水域事故來看,出發前掌握天候與環境資訊、評估自身能力、遵守警告與封閉區域規定,並在察覺異常時及早撤退,都是降低風險的重要環節。

伍程嶸事件中的泛舟客事後表示,出發前曾查詢降雨機率與天氣,下水時也是晴天,直到進入卡社溪河段後才發現溪水暴漲、無路可退。這也提醒我們,風險評估並非「查過天氣」就萬無一失,山域、水域的變化往往難以預測,更需要保守判斷與隨時撤退的準備。

而救援也不是「打119,警消就會立即抵達」。天候、地形與現場環境,都可能增加救援難度,救援人員進入現場後,更可能暴露在與受困者相同甚至更高的危險中。

伍程嶸殉職前,消防人員面對暴漲的濁水溪仍駕駛救生艇挺進沙洲,第一趟成功救出1人,第二趟卻遭急流掀翻,最終付出生命代價。

因此,不逞強、不冒險,不只是保護自己,也是在降低救難人員必須冒險救援的機會。真正的安全,不只是相信「總有人會來救我」,而是不要把自己的最後一道安全防線,建立在別人必須冒生命危險來救援之上。 

殉職警消的家屬,能獲得哪些保障?

當警察、消防人員在執行勤務中不幸因公殉職,政府依法會提供多項實質保障,主要包括:

  • 撫卹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因公殉職者可領取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金額較一般「因公死亡」高出許多,年資、加給比例也會從優計算。
  • 子女教養與生活扶助:部分縣市提供教育補助及相關社會福利,減輕遺族長期經濟壓力。
  • 榮譽表彰:符合相關條件者,可入祀忠烈祠、追晉官階等。
  • 保險與慰問金:另有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以及地方政府、民間等提供的慰問與支持。

然而如同前面提到的,因公殉職嚴苛認定標準,使得許多家屬在痛失至親之餘,還得經歷一場「爭取被認定為殉職」的行政過程,這本身就是對喪親家庭的二次負擔,也是近年基層警消團體不斷要求從寬認定、明確標準化的原因。

搜救費用該由誰負擔?高風險活動需要更多責任意識嗎?

伍程嶸事件也再度掀開「搜救費用該由誰負擔」的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南投縣消防局在事發後表示,泛舟屬於一般水域活動,目前「無法可罰」,與部分縣市已訂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要求登山客投保「登山綜合險」、違規者須自行負擔搜救費用不同,泛舟、溯溪等水域活動在許多地方仍缺乏對應的管理規範,形成監理上的空白地帶。

目前全台已有台中市、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屏東縣等縣市訂有登山自治條例,明定登山客須投保、違規進入管制山域者須自付全額搜救費用;花蓮縣更曾對6名登山客開出逾92萬元的空勤搜救費用,創下全國首例。行政院也曾在開放山林政策的討論中,同步修正《國家賠償法》,讓政府在已善盡警告義務的情況下,可對執意從事危險活動而受困者減輕或免除國賠責任。

因此,爭議不只是「搜救要不要收費」,還包括:

  • 是否應區分單純意外與明知危險仍執意涉險?
  • 全台是否應建立一致的搜救費用標準?
  • 收費會不會讓真正遇險者不敢求救?
  • 政府如何在公共救援與個人風險責任間取得平衡?

這些問題沒有簡單答案。但可以確定的是,只要救援人員可能因此付出生命,搜救制度就不只是財務問題,更牽涉救難人員的安全。

圖/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殉職背後的結構性問題:人力、業務量、職安法與工會

伍程嶸殉職後,基層消防團體的反應,讓外界看見這起事件背後遠比「一次意外」更複雜的結構問題。

  • 人力長期不足:粉絲專頁搶救消防員指出,全國消防編制員額約2.3 萬人,實際到職人力卻僅約 1.8 萬人。人力吃緊下,部分分隊必須跨專長混編出勤,可能增加高風險勤務的負擔。 
  • 業務、勤務龐雜:捕蜂捉蛇即是典型案例。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多年來要求將此類業務回歸農政單位,行政院雖一度拍板將業務移交,但因中央編列預算遠低於實際需求,多個地方政府最終仍表示「將繼續由消防員負擔」。
  • 此外,消防員的勤務型態多為「勤二休一」(上班48小時、輪休24小時),月總工時常突破480小時,遠高於一般公務員 176 小時的法定工時,超時工作在基層之間近乎常態。
  • 職業安全法制的爭議:目前政府傾向透過《消防法》修法強化消防員職安保障,但基層團體主張應全面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建立更明確的監督、罰則與檢舉保護機制。

理由在於,如果納入消防法,監督機關仍是同一套缺乏職業安全專業背景的體系,形同「球員兼裁判」;現行草案對雇主是否落實職安義務缺乏明確罰則,也未建立基層檢舉與吹哨者保護機制。

  • 組織工會,是基層消防員十餘年來未曾間斷的訴求:消防員為公務員,現行制度下無法組織工會,行政院雖曾提出其他協商機制,但基層認為其實質協商權仍與工會存在差距。

伍程嶸殉職後,消促會再次批評消防改革喊了十幾年,人力、職安與工會訴求卻始終缺乏實質進展。這也讓人想起過去多起殉職事件後反覆出現的模式:社會震驚、政府哀悼、基層提出改革訴求,最後進展緩慢,直到下一起殉職事件再度引發討論。

比「向英雄致敬」更重要的,是降低下一次殉職

警消安全,從來不該只是消防局、警政機關或政府單方面的責任,而是需要三方共同努力:

  • 政府:需要提供更充足的人力編制、更完善的裝備與訓練,並正視基層長期提出的職業安全法制與組織工會等結構性訴求,而不是每次都在悲劇發生後才承諾「從優撫卹」。
  • 警消:在專業訓練與裝備支持下執行救援,而不必以「拿命拚」的方式完成本應由制度保障的任務
  • 民眾:要有足夠的風險意識,不讓一場原本可以避免的意外,變成另一群人拿生命去換的救援任務。

真正的致敬,不只是記住殉職警消的名字、參加一場莊嚴的公祭,而是在下一次面對風險時,我們都能多想一步、多準備一點,讓那通119、110不必被撥出去;也讓每一名出勤的警察與消防員,都能平安回家,見到等在家門口的家人。

南投勇消殉職 伍程嶸 殉職 消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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