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員警執勤撞殘女騎士 更一審判國賠7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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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員警追捕拒檢車闖紅燈,撞重傷女騎士遭國賠。高院更一審認定員警與騎士各負40%、60%過失。(圖/翻攝自Google Map)
桃園員警追捕拒檢車闖紅燈,撞重傷女騎士遭國賠。高院更一審認定員警與騎士各負40%、60%過失。(圖/翻攝自Google Map)

桃園員警為追緝拒檢車將女騎士撞成重傷,騎士及家屬提國賠訴訟,一審判八德分局賠555萬多元,二審判賠781萬多元遭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審酌過失比例,判賠744萬多元。

判決指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員警於民國107年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輛違停車輛車主是竊盜治安顧慮人口,但對方拒絕攔查,並加速逃逸。

判決指出,姜姓員警立即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追趕,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巷口時,因闖紅燈撞上騎機車的楊女,造成楊女頭部創傷併腦出血、顱底骨骨折等重傷害,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刑事部分,姜姓員警被判刑5月定讞;楊女及其父母提起國賠訴訟,一審判八德警分局應給付楊女新台幣491萬餘元,楊女的父母各32萬元,共計555萬餘元。

經上訴,二審審酌過失比例,改判八德警分局應給付781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判決廢棄發回,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姜姓員警駕車接近路口時,並未煞車減速有過失,但楊女聽聞警鳴器聲響後,未先觀察注意警備車的位置及行車動線,並採取適當的避讓措施,就駛出路口,以致發生本件事故,也與有過失。

更一審審酌姜姓員警與楊女的過失比例應分別為40%、60%,以及醫院鑑定結果,楊女喪失勞動能力比例84%,判決八德警分局應賠償744萬餘元。可上訴。

•以上言論由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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