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女業務撩男上司「想看你有反應」 正宮抓包怒告判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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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女業務與已婚上司共遊香港,甚至疑似有在上司家過夜的情況。(示意圖/AI生成)
汽車女業務與已婚上司共遊香港,甚至疑似有在上司家過夜的情況。(示意圖/AI生成)

雲林一對夫妻A女與B男結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卻發現老公與從事汽車業務的女下屬C女之間,傳送內容鹹濕的調情訊息,甚至還在家中發現C女的濕紙巾、瞳孔放大片等用品,一氣之下告上法院,要求C女賠償60萬元。法院近日判決出爐,判賠C女應賠償A女30萬元。

女下屬傳了哪些鹹濕訊息?

根據判決書記載,A女主張,C女從今年1月起,多次傳送調情訊息給她的老公B男,內容包括「兒子今天住阿嬤那裡,晚上可以到我家嗎?」、「可以在我家前面抱抱嗎?」、「你可以傳給我看你有反應嗎」等等。

A女指出,B男與C女今年2月曾共遊香港,3月間她又在家中發現疑似C女使用的濕紙巾、瞳孔放大片等用品,因此懷疑2人曾在家中過夜並發生性行為。

C女則辯稱,B男是她在職場的主管,都是因為工作職務聯繫,並無侵害配偶權的行為,A女提出的LINE截圖,並未提出完整對話內容,無法呈現完整語意與情境,不足以認定她與B男有不當關係。

兒子在家中看見什麼異狀?

B男的兒子在法庭上作證指出,今年1月早上6點多,他在家中有看過爸爸帶一個短髮陌生女性回家,但只有看到背影沒看到臉,今年2月也是一大早,他想要進1樓的房間拿衣服,但房門鎖住了,爸爸叫他不要進來,他看到門外有2雙鞋子,便用手機拍下門外2雙鞋子的照片。

沒有性行為證據也可能侵害配偶權嗎?

法官認為,A女主張在家中發現濕紙巾、瞳孔放大片等用品,不能認定為C女所有,也無法認定有過夜發生性行為的事實,至於A女與B男兒子的相關證詞,也僅能證明曾有陌生女子出現在家中,無法進一步認定該名女子就是C女。

法官審酌,侵害配偶權行為,並不限定發生性行為,C女與B男互動已超出正常社交往來,考量被告C女高中肄業現在就讀大三,從事汽車業務員的工作,薪資2萬餘元至5萬元不等,以及A女所承受之心理痛苦程度,判決C女應賠償A女3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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