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男子A男2020年2月透過友人介紹認識B女,不久後竟透過LINE傳送12條「奴隸條款」,要求對方遵守、服從。期間B女曾多次要求離開、結束關係,A男卻以執行條款為由,持續做出虐待及羞辱等行為。B女遭受數月不當對待後,才在同事協助下報警。刑事部分,法院判處A男有期徒刑13年6月;民事部分則判賠100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A男認識B女不久後,便一再要求發生性行為,遭拒絕後傳送12條「奴隸條款」,並以脅迫方式要求B女遵守。此後A男在租屋處持續做出虐待、羞辱等行為,甚至以持有私密照為由控制B女,迫使她持續服從。
法院審理發現,A男還曾以竹筷對B女進行施虐,造成出血受傷。B女向法官表示,事後回想起來,受傷部位仍會隱隱作痛,工作期間也會想起相關經歷,導致注意力無法集中。
A男則辯稱,「奴隸條款」及雙方性行為均未違反B女意願,並提出兩人的對話紀錄,指B女曾說「不是,你在吃醋」,藉此主張雙方為交往中的情侶關係。不過法官認為,相關對話內容與B女主張遭違反意願發生性行為之間,並無必然關聯。
民事庭法官審理後認定,A男確實透過「奴隸條款」等強制手段侵害B女的身體權、精神自由權及性自主權,造成嚴重身心創傷。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及財產狀況等因素,判決A男應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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