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乘客小芳(化名),去年11月底從KTV搭乘多元計程車返家,未料她先是口頭言語騷擾司機大壯(化名),再將手伸進對方褲中。案經檢方提出公訴後,士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小芳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根據判決書,小芳於事發當天與友人在新北市汐止某KTV喝酒歡唱,結束後搭乘大壯所駕駛的計程車前往台北市,未料過程中,小芳先是主動詢問大壯的感情狀況,並輕浮喊「可以陪睡」,緊接著趁大壯專心開車之際,隔著褲子強摸大壯私密處。
受驚的大壯隨即撥開小芳的手拒絕,未料小芳仍不罷休,強行將手伸入大壯內褲中。大壯顧及行車安全,忍辱負重載小芳到目的地後,立刻向警方報案。
小芳在警詢時,雖承認有撫摸大壯私處,但辯說當下覺得是在「開玩笑」,且沒有印象對方有擋手,甚至聲稱大壯當時皮帶有解開,反應讓她覺得不像掙扎。檢方在勘驗相關證據後,認定大壯確實有伸手阻擋小花,依強制猥褻罪對小芳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法官審酌,小芳酒後搭車強行猥褻大壯,造成對方心理陰影與創傷,實屬不該,考量小芳於法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且已和大壯達成調解並當庭給付賠償,依強制猥褻罪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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