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該是受託照顧孩子的長輩,卻在封閉的車內空間化身狼人。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偉(化名)接送女友的女兒美美(化名),卻在途中伸出狼爪,無視美美意願,直到她質問1句話才收手。母親警覺接送時間長達一個多小時極不尋常,得知真相後報警處理。新北地方法院對阿偉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適當,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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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阿偉於民國113年8月17日上午受女友委託,駕駛車輛前往新北市泰山區接送女友女兒美美,不料阿偉竟動起邪念,途中將車輛停放在某間土地公廟前,開始對坐在副駕駛座的美美詢問交過幾個男朋友、有無發生過親密行為等私密話題。見少女不願正面回應,阿偉變本加厲追問「我可以跟妳做嗎」,隨後更以言語恫嚇美美,逼迫她2選一,用手幫忙或是直接來;面對突如其來的威脅,美美心生極度畏懼而在車內失聲哭泣,但阿偉完全無視美美意願,擅自將副駕駛座椅背調整成平躺狀態,隨後伸出狼爪。
面對阿偉的強暴脅迫,美美接連數次奮力推開阿偉,過程中邊哭邊質問:「媽媽很信任你,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這句話擊中了阿偉的理智,加上少女持續堅決抗拒不從,阿偉這才收手返回駕駛座,未讓性侵企圖得逞。事後美美回到家中不敢當面揭發,而是透過社群平台發文抒發情緒,並趁隙以通訊軟體將遭遇告知母親,母親警覺接送時間長達一個多小時極不尋常,經質問後憤而報警處理。
法庭審理期間,阿偉雖承認有講過私密話題與極具威脅性的言語,卻辯稱自己只是口頭講講、動動嘴皮子,矢口否認有任何肢體碰觸,辯護律師也主張缺乏補強證據,然而法院考量美美從警詢、偵訊到法庭審理,對阿偉強壓撫摸等重要情節指證歷歷且前後一致,審理時更因創傷數度停頓哭泣;加上美美母親證述女兒案發後出現強烈創傷反應、不願再見到阿偉,以及阿偉曾向女友坦承「我有踩煞車」等種種情況證據,均足資佐證阿偉確實已著手實施性侵犯行。
針對阿偉辯稱未碰觸對方、至多僅構成猥褻等語,法官認為,阿偉先前已有明確語詞恫嚇,隨即跨坐美美身上,顯然是基於性交之犯意而付諸行動,客觀上已達強制性交之著手階段,僅因美美抵抗質問才未能得逞,依法自應成立強制性交未遂罪。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考量阿偉利用女友信任犯案,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分心健康,且犯後未坦承犯行,惟審酌其已與美美及家屬達成和解並持續負擔補習費用等情狀,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阿偉有期徒刑4年3月。阿偉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定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於115年8月正式判決上訴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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