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A男將女兒送到保母B女家中托育,B女的配偶C男卻趁著B女不注意時,對A男的女兒做出猥褻行為。A男因女兒多次反映遭C男不當碰觸,驚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全案上訴至台南高分院,今(11日),維持台南地院一審3年10月判決。
根據判決書記載,A男與女兒在警詢及偵訊時指出,2024年8月某日以及8、9月間,C男在托育處的客廳內,趁著玩遊戲之際,做出了不當碰觸的行為,並且與證人B女的證詞大致相符。
一審法官審理時,被告C男坦承犯行,並勘驗自白書、錄音譯文、刑案發生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證據,認定C男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全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今上午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3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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