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某國小一名46歲射箭社團教練,利用社團練習期間,多次對2名未滿14歲女童為猥褻行為,共計17次。嘉義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分論併罰,各判7月,定應執行1年10月;考量教練坦承犯行、已與女童家長成立調解並完成賠償,最終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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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教練明知2名女童均未滿14歲,仍自2026年3月中旬至5月間,利用其中一名女童參與射箭社團、在教室黏箭羽的機會,多次對其為猥褻行為,共計15次;同年5月20日及27日,又趁另一名女童在射箭教室黏箭羽時,對她猥褻2次。
其中一名女童在5月27日遭遇事件後向師長反映,案件因而曝光。檢方偵辦時,除有2名女童及家長的證述外,也掌握案發地點蒐證照片、相關錄音與譯文,以及教練手機內的對話紀錄等資料。教練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
此外,原起訴書曾記載教練另有觸碰女童大腿、小腹等情節,不過嘉義地院判決已明確將相關文字自犯罪事實中刪除,因此判決認定不宜再將這些部位列為既定犯罪事實。
法院認定,教練1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每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最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但法院認為,教練犯罪時並無特殊原因或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的客觀情狀,因此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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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另審酌教練犯後坦承犯行,已與2名女童父母成立調解並完成賠償,且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女童家長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因此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2名女童實施任何不法侵害。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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