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每月給3000「孝親費」 父控遺棄討屋慘敗訴

兒每月給3000「孝親費」 父控遺棄討屋慘敗訴
▲(圖/Google map)

長大出社會開始賺錢後,每個月的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妥當?新北市有位郭姓父親,他說自己含辛茹苦把兒子拉拔長大,不但出錢讓他出國留學、買車,甚至還送房子,但他萬萬沒想到,兒子每個月竟然只給他3000元孝親費,還把他的衣物寄回老家,要他「掃地出門」,讓他氣得依民法《防不孝條款》提告討回房子,新北地院就認為,郭父自認硬朗,每月的勞保年金加上孝親費也足以維持生活,最後判他敗訴。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去年郭父就曾對兒子提告遺棄,說自己幫兒子和女兒各買一間公寓,自己的名下沒有留任何資產,便和子女約定其中一間房要留給他住,沒想到兒子在家看到行李後,居然全部一件不剩地寄回台南老家,根本就是變相要將他「掃地出門」,但檢方調查後認為,雙方根本就沒有積極討論扶養費,而且郭父又自認身體健康沒大礙,再加上郭父事後撤告,全案予以不起訴處分。

結果在幾天前,郭父又再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自己拉拔兒子長大卻慘遭趕出家門,他有特地發函請兒子盡孝道,但得到的回應卻只是每個月願意給3000元孝親費,氣得提訴撤銷房產贈與,要求返還。

而對於父親的種種「不孝」指控,兒子解釋從他小時候有印象開始,父親就不停地奔波到泰國,還在當地組了另一個家庭,回台時間少之又少,103年甚至搬到台南與泰國家屬同居,到家後看到父親已打包好的行李,才默默地依照地址寄到台南,並非要趕他出門,更何況房產是母親所有,父親根本無權要求返還,但會在自己的能力許可之下進行扶養照顧之義務。

另外法官則認為,若是直系血親的話,贈與人必須有「不能維持生活」情形才能要求受贈人盡扶養義務,但郭父的每月退休金已超過台南市最低生活費,明顯足夠花用,再加上兒子的每月孝親費後,難認未盡贈與負擔,判郭父敗訴,可上訴。

孝親費 房產 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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