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某國小桌球社黃姓外聘教練涉嫌1名國小女童連續猥褻,新竹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黃男共46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仍維持11年徒刑。可上訴。
新竹地院判決指出,黃姓教練民國於112年2月到8月間,趁在國小桌球教室內練球休息時間,藉提供手機給國小女童玩遊戲,趁機撫摸女童大腿及下體,以此方式平均每週猥褻2次得逞,共計46次。
新竹地院認定,黃男的行為造成年幼被害人身心受創,也破壞女童與其家屬對於師長信任,嚴重影響女童人格發展,造成女童家屬內心傷痛,且未與女童及家屬和解,依強制猥褻罪共4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黃男及檢方均提起上訴。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就黃男所犯情節量處之刑,並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職權,應屬適當,雙方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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