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楊仁夫過去已有9度性騷擾遭判刑的紀錄,但他仍不知悔改,去年11月間,搭乘捷運板南線途中,竟在捷運車廂中,趁著人群擁擠之際,觸摸一名女子的臀部性騷擾得逞;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他坦承犯行,本案已是他第10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顯見實體徒刑執行仍未生警惕、矯正的效果,因此依判他10月徒刑。
判決指出,楊仁夫過去已有9度性騷擾遭判刑的紀錄,最近一次是在113年間被判刑4月確定,並於113年9月28日執行完畢,沒想到,他卻不知悔改,114年11月20日上午8時許,從捷運新埔站上車後,搭乘往南港展覽館站方向的捷運板南線途中,趁車上人群壅擠、被害女子未及抗拒之際,觸碰對方臀部性騷得逞,被害女子發現後,當下立即報警逮人。
新北地檢署今年2月間偵查終結,認為楊男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乘機性騷擾罪嫌,儘管他坦承犯行,但他過去有多項相同犯罪前科,足以認定他品行不良,經前案偵審執行後,仍未見警惕而陸續再犯,認為未能見到實質禁絕效果,因此建請量處10月以上徒刑,以資懲儆。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則認為,楊男與被害女子素不相識,竟性騷擾對方,造成被害女子心理不適,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的觀念,對社會風氣與治安顯有不良影響。
法官也考量,本次已是楊男第10次犯下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剛因同類案件入監服刑,竟未能記取教訓,足徵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歷經實體徒刑執行仍未生警惕與矯治效果,不宜寬待或處以得易科罰金的輕刑,依此判他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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