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男涉以照顧老父為由申請越籍女看護來台,卻將人帶往店內逼迫性交易。高雄地院依妨害風化等罪判陳男7月,不可易科罰金。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男民國111年間以父親失能需要照顧為由,委託不知情仲介公司,合法申請1名越南籍女子來台擔任家庭看護工,入境交工後,卻被陳男逼迫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期間,越籍女子曾因拒絕男客不戴保險套要求,遭陳女出手毆打,陳男則在一旁觀看並出言辱罵。越籍女子向勞動部1955專線報案求助,才讓全案曝光。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女坦承犯行,陳男則辯稱按摩店是陳女個人經營,對性交易一概不知。但仲介、男客與店內小姐作證稱,陳男親自辦理按摩店的商業登記與轉讓,更親簽引進移工的雇主契約;且店內大門設有門禁與監視器,陳男每天到場清潔,不可能不知情,法官認定其為實際共同負責人,辯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陳女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依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等2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陳男則因犯後矢口否認、毫無悔意,判處有期徒刑7月,不可易科罰金。另宣告共同沒收兩人犯罪所得逾新台幣51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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