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清潔工阿偉(化名),因不滿雇主小美(化名)平時對他的工作指指點點,竟在深夜潛入小美住處行竊並性侵,更惡劣的是,阿瑋隨後更逼迫小美轉帳2萬元到他的帳戶,警方獲報後將其逮捕歸案,全案經法院審理,考量阿偉為累犯且惡性重大,因此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
回顧整起事發經過,阿偉過去曾多次前往小美住處進行清潔,因而對房屋內部格局與周邊環境相當熟悉,因為先前工作時,阿偉一直不滿小美對他指指點點,因此選在深夜騎車前往小美住處,接著再翻越外牆,闖入室內搜刮財物。
在行竊過程中,阿偉的動靜驚動了小美,阿偉見狀非但沒有逃離,反而當場伸出手掐住小美的脖子,並捂住嘴巴強行壓制。在肢體接觸過程中,阿偉竟色心大起,不僅強制親吻撫摸小美,更對她性侵,嚴重侵害性自主權。
在逞慾後,阿偉持續在現場勒索財物,他趁小美仍處於無法反抗的狀態下,除了命令小美交付錢包內的400元現金外,又逼迫小美用手機轉帳將2萬元到她的個人帳戶內,在得手2萬400元後,阿偉才騎車逃離現場。
案經屏東地院法官審理,阿偉在庭上坦承犯行,並被重判10年8月,不過,他辯稱自己起初僅有偷竊意圖、並未攜帶凶器,是因為遭發現時發生碰撞,才一時糊塗犯案。他也強調,性侵過程「僅有1、2分鐘」,且案發時是因為待業半年靠兼差維生、經濟窘困才觸法。針對強盜所得,阿偉則主張,他逼迫轉帳的2萬元早已由警方攔截,並還給小美,自己實際上僅拿走400元,因此不服提出上訴。
不過,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這筆2萬元款項是因為警方即時攔截,才得以還給被害人,並非阿偉主動退還或填補損害,無法作為減刑依據。法官指出,強盜強制性交罪的法定本刑最低即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偉利用對環境的熟悉度深夜闖宅,且本身屬於累犯,一審判處10年8個月在客觀上已屬從輕量刑,因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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