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棋老師教室猥褻12童、偷拍 更一審重判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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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一名圍棋老師涉嫌於教室猥褻12名幼童並偷拍性影像。(示意圖,與本文無關/翻攝自pexels)
新北市土城區一名圍棋老師涉嫌於教室猥褻12名幼童並偷拍性影像。(示意圖,與本文無關/翻攝自pexels)

新北市土城區一名曾有性侵害前科的圍棋老師小明(化名),涉嫌利用課堂與學生單獨相處的機會,對多名年僅5歲至10歲的幼童伸出魔爪,甚至將教室內的監視器作為偷拍工具,記錄下多達64次猥褻與性騷擾畫面。全案經新北地方法院一審重判有期徒刑22年,未料最高法院在審理後,針對「偷拍是否等同於違反意願」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質疑,將全案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30日判處他21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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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棋教室怎麼會變成幼童的噩夢陷阱?

根據判決書,檢警調查指出,被告小明在其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的住處兼圍棋教室內,為了滿足一己私欲,明知課堂上的學生皆為無自主防衛能力之幼童,竟自民國110年至113年長達3年多的時間裡,連續對12名學童進行強抱、撫摸下體、掀衣摸胸甚至脫褲猥褻等惡行。小明甚至在客廳及教室房間內安裝監視器,趁學童毫無防備之際,將畫面拷備並備份至筆記型電腦與多張記憶卡中。檢警搜查時,扣得龐大的影音檔案,部分畫面甚至顯示被害幼童被刻意拉至鏡頭前方,雖然小明辯稱裝設監視器只是為了「觀察學生狀況」或「記錄上課內容」,但法官認為他刻意轉存並長期保留檔案,顯然具有明確的拍攝與留存意圖,犯行事證明確。

 

最高法院為何撤銷原判?

新北地院一審認定,被害學童在不知情狀況下被拍,意思自由已遭剝奪,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少被拍攝性影像,加上加重強制猥褻等罪,一審重判小明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高院二審隨後改判21年。然而,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卻出現逆轉,最高法院提出最新法律見解指出,保護身體自主權與性隱私權在法律規範上有所區別。單純的偷拍(未經同意)屬於該條例第36條第1項的基本處罰範疇;但若要適用刑責極重的第3項違反意願(加重條款),必須行為人採取了強暴、脅迫或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意思自由的強制手段。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直接將「未經同意的偷拍」擬制為「違反意願之方法」,在法律適用上存有瑕疵。此外,原審並未釐清小明在64次犯行中,究竟哪些次數有將學童「拉至鏡頭前」等具體強制行為,因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法院為何裁定繼續羈押?

高等法院更一審30日判處他21年6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另外,隨著案件發回高院更一審,小明的羈押期限即將屆滿,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於7月開庭訊問後指出,小明涉及的加重強制猥褻及性剝削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受害者人數高達12人,犯罪時間橫跨數年,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法院審酌,小明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對被害幼童的身心健全發展造成無法抹滅的巨大傷害,在權衡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後,認定具保、限制住居或科技監控等手段均不足以防止其再犯,因此裁定小明自民國115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確保後續審判與執行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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