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小女友包廂偷嚐禁果!台南男慘被告 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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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倆口偷嚐禁果,因女方未成年,男方慘哀告。(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小倆口偷嚐禁果,因女方未成年,男方慘哀告。(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台南一名男子阿光(化名)在與未成年小女友交往期間,於包廂內發生性行為,事後女友父母查看手機對話紀錄才驚覺大事不妙氣得提告。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阿光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80萬元調解,判處阿光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抓包IG對話 驚見女兒「被吃掉」

判決指出,阿光與小彩(化名)是男女朋友關係,阿光明知小彩當時未成年,且性自主權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竟仍於去年2月底上午,在台南市一間漫畫包廂內,與小彩發生性行為1次,直到小彩母親發現女兒手機內IG的訊息對話,發現兩人過從甚密且有性行為紀錄,憤而向警察局報案提告,全案因此曝光。

 

坦承犯行、掏80萬和解 獲判緩刑

案件移送檢方起訴後,阿光在法院準備程序中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酌,阿光過去並無刑案前科,且案發時兩人係男女朋友,過程並未違反少女意願,犯後態度良好。雙方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共識,阿光同意賠償小彩及其母親共80萬元,並承諾負擔保密條款,且不再以任何方式聯繫或接近小彩,若違反需支付3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阿光當庭支付部分款項後,截至判決前已依約按期給付共26萬元,展現悔意。

法院考量阿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且為確保其能持續履行剩餘54萬元的賠償金,諭知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需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課程。

就算「自願」也觸法

依據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青少年性自主決定權受法律特別保護,即使雙方是男女朋友且「自願」發生性關係,只要對方未滿16歲,仍屬違法行為,切莫因一時衝動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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