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廁激戰照片遭外流 她怒告前男友性侵!反吃誣告罪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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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名女子小香(化名)在就讀大學期間,與男友大雄(化名)在淡水海關碼頭的一間公廁內、住處發生性行為。(示意圖,非當事公廁/pexels)
台北一名女子小香(化名)在就讀大學期間,與男友大雄(化名)在淡水海關碼頭的一間公廁內、住處發生性行為。(示意圖,非當事公廁/pexels)

台北一名女子小香(化名)在就讀大學期間,與男友大雄(化名)在淡水海關碼頭的一間公廁內、住處發生性行為,未料分手後相關性愛照遭外流,小香憤而提告性侵。案經審理,法官認為雙方性行為屬合意,並無性侵之情事,小香因此吃了一條誣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全案可上訴。

公廁、租屋處激戰 照片被外流

判決書指出,小香於民國108年在網路上認識大雄,同年10月發展為情侶關係,兩人在同年11月到淡水海關碼頭約會,並跑進一間公廁內發生性行為,過了幾天又於大雄的租屋處發生第二次性行為,然而這段感情只維持了1個多月,雙方在同年11月底分手,112年小香卻發現她的不雅照遭人外流。

 

性侵偷拍?男喊冤不可能

小香主張被大雄性侵過3次,外流的照片就是被性侵時遭偷拍的,當時因為大雄威脅她要外流照片,所以不敢報警;大雄則喊冤表示,雙方性行為都是合意的,且小香指控他性侵的時間雙方早已分手、沒有聯繫,不可能發生性行為。

告性侵不成反吃誣告罪

案經台北士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根據雙方對話紀錄,難認小香遭到大雄侵犯,且小香說詞不一、前後矛盾,加上外流的私密影像為正面、近距離拍攝,不像偷拍,大雄的妨害性自主及無故以照相竊攝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罪嫌,也已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此認定小香誣告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於大雄於網路散布小香的私密照片,已涉犯妨害風化,經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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