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少女A女因為是某社區的住戶,結識了長年擔任社區警衛的B男,卻遭B男以金錢、財物引誘接受所謂的「包養」,並發生猥褻或性行為52次。全案上訴到高等法院,B男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根據判決書記載,B男於2016年1月~2017年1月間,陸續以金錢、手機及筆電等財物,引誘A女受其「包養」,以每週一次的頻率,發生猥褻或性行為,甚至以針孔偷拍過程,發生關係的地點包括警衛室、社區樓梯間、B男住家等。
B男在法院上主張,他與A女發生性行為時,認為A女已經滿18歲,而且過程都是合意,會安裝針孔是因為他的家中經常有東西失竊。但A女的前男友與另一位女同學的證詞均指出,A女向他們提過,在國中時,有人會給她錢,並與她發生身體接觸,後來發現遭偷拍,曾要求對方當面銷毀記憶卡。
法院勘驗B男以針孔偷拍的影像,並參照2名證人的證詞,認定B男明知A女未成年,仍與她發生性行為,加上B男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依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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