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莊姓男子被控擔任應召集團司機期間,涉嫌以發放薪資為由將旗下女子帶至住處,並持槍威脅強迫發生性行為。一審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不過案件上訴後,二審法院重新檢視卷證,認為被害人指述與部分客觀資料存在落差,且缺乏其他證據補強,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莊男無罪。

判決指出,檢方起訴時認為,莊男與女子之間為司機與應召小姐的工作關係。女子供稱,2023年12月24日凌晨,莊男以結算薪資為由駕車載她前往新北某處住宅,等屋內其他人離開後,從衣櫃拿出槍械抵住她的頭部,並破壞手機,威脅若不配合就會開槍。女子表示,當時因害怕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因此不敢反抗,遭迫發生性行為。直到2024年5月28日,她才前往報案,距離自述案發時間已超過5個月。
二審審理時發現,女子雖能提供疑似案發地點及莊男車輛相關資訊,但部分資料與其說法並不完全吻合。她提出的門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為2023年12月22日,與她所述案發當日進入屋內前拍攝的時間有所不同。此外,女子未能提出曾拍攝莊男車牌的相關影像。

法院調查後也發現,該住宅的承租人並非莊男,雖不排除他曾短暫居住或出入該處,但屋內空間配置、房間使用情況等證詞,與女子描述遭侵犯的位置並不一致。女子曾表示,事後向司機主管以及後來交往結婚的司機友人透露遭遇,但兩人皆非事件目擊者,相關內容均是聽取女子說法後轉述。二審認為,此類證詞屬於間接陳述,無法單獨作為認定犯罪的補強依據。
另外,警方調閱的通訊紀錄主要涉及薪資、1萬8000元欠款、房租及還款等問題,並未發現女子曾提及遭性侵的相關內容。對於另名證人指稱莊男曾承認犯行的部分,法院也認為其前後說法存在不一致。
法院指出,女子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雖曾出現哭泣、情緒激動等反應,但她自身也提及有自律神經失調、感情及生活壓力等因素,因此不能單憑情緒表現判斷與本案直接相關。二審認為,現有證據僅能證明莊男案發期間曾在新北活動,無法證實他確實載女子前往指定地點並犯罪。由於檢方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達到刑事有罪判決所需的證明程度,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莊男無罪。

東森新聞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