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遊約出學生妹!軍人衝沙灘車震 下場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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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志願役士兵前年7月於新竹透過手遊結識未滿14歲少女。(示意圖,與本文無關/AI生成)
一名志願役士兵前年7月於新竹透過手遊結識未滿14歲少女。(示意圖,與本文無關/AI生成)

網路交友潛藏危機,家長務必提高警覺!一名曾在國防部資通電軍電子作戰中心服役的志願役士兵小明(化名),於民國113年間透過知名手機遊戲結識了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少女美美(化名),他明知對方身心尚未成熟,竟為滿足一己私慾,多次駕駛自用小客車將少女載往新竹縣知名景點新月沙灣等地,並在車內實施猥褻與性交。案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合併判處小明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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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遊結識伸狼爪?現役軍人開車載少女車震

判決書指出,現年20多歲的小明在案發時,身份為資通電軍電子作戰中心一名志願役士兵。他在113年7月10日透過手遊認識了美美,隨後轉以社群軟體展開密切聯繫。在雙方認識僅短短3天後,小明便開始展開行動,同年7月13日與14日連續兩天中午,小明開車前往新竹縣的一家全家便利商店前載美美,並在車內未違背少女意願的情況下,分別親吻她嘴部、撫摸腰背部;到了同年7月17日,小明再度開車接走美美,並一路駛往新月沙灣的停車場,並在車內褪去美美的衣物,未違反意願與美美發生親密關係,直到美美母親察覺女兒異狀並追問,才終於曝光這起案件。

已經被撤職還要受審判嗎?法院給出答案

由於小明在案發後已經遭到軍方撤職處分,喪失了現役軍人身份,他的辯護律師也針對管轄權提出抗辯,不過,新竹地方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根據《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現役軍人在「非戰時」犯下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本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由普通法院進行追訴與處罰,法律明文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因此,即便小明目前已非現役軍人,法院仍變更檢察官原起訴法條,依適用於軍人的《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結合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名進行宣判,不讓犯罪者有任何法律漏洞可鑽。

認罪並提出賠償就能減刑?法官這兩大理由拒絕

小明的選任辯護人曾向法官極力爭取,強調小明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坦承犯罪、非無悔意,且已經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提出能夠負擔的賠償金額,只是雙方對於和解金數字遲遲無法達成共識,因此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規定減輕其刑。

然而,新竹地院法官對此說法並不買單,當庭予以拒絕,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嚴厲斥責,小明犯案時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且身為志願役軍人,相較於一般民眾,對於法紀與紀律的遵守本應有更高的自我要求,卻放任色慾薰心危害社會;再者,小明迄今仍未與美美及其母親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完全沒有降低。法官認為,被告僅為圖一己性慾,多次對年幼懵懂、缺乏判斷能力的少女伸出狼爪,已嚴重影響少女的對性自主界限的認知及人格身心發展,客觀上毫無任何足以引起社會同情的特殊原因,因此絕無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的餘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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