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17歲高中生,多次透過LINE指示彩券行代為下注,短短3天投注金額高達785萬元,雖然曾中獎約466萬,但還是積欠彩券行318萬,引發民事糾紛。後續運動部認定彩券行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運彩還支付獎金,重罰1252萬元,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作出逆轉判決,改判彩券行只須繳納515萬餘元,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指出,該名少年於2019年頻繁投注運動彩券,透過LINE要求彩券行先代墊下注,並承諾事後付款,每次下注金額高達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雖然曾中獎約466萬,但短短總投注新額高達785萬元,還是積欠彩券行318萬。
彩券行老闆是後向法院提告,主張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但少年表示,自己曾多次穿高中制服到彩券行內下注,而且機車也登記在彩券行員工名下,老闆不可能不知道他未成年。
運動部認定,彩券行違法銷售彩券給未成年人,所以下注的785萬元與中獎的466萬,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因此裁罰1252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運彩條例》相關規定屬於對經銷商的「管制性不利處分」,雖有助於防止未成年人投注運彩,但仍涉及人民財產權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應把彩金466萬與彩券行的銷售傭金49萬餘元,歸入運動彩券盈餘,也就是515萬餘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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