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發生一起假借「友誼之抱」卻強制猥褻的案件。男子小明(化名)邀約多年好友美美(化名)前往住處飲酒,不料在女方準備離開之際,小明竟色心大起,強行將對方抱住並出手搓揉其私密處。一審時,小明不但矢口否認犯行,更狡辯是女方主動撫摸、安撫他,企圖利用大眾對「完美被害人」的迷思脫罪,遭到一審法官重判有期徒刑1年。全案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小明眼見DNA鑑定鐵證如山,終於改口認罪,並當庭拿出35萬元與女方達成和解,二審法官日前做出判決,維持原判1年但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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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小明與美美在民國113年3月20日深夜,兩人一同在高雄市新興區的某居酒屋用餐,隨後小明以飲酒聊天為由,邀約美美前往他的住處續攤,雙方一直暢聊到翌日(21日)凌晨4時許,美美向小明道別準備離去。怎料,小明聽到美美即將離開高雄後,竟宣稱「心生捨不得」,要求來一個友誼式的擁抱。正當美美伸手環抱時,小明卻突然發狂不願放手,甚至強行將美美的雙腿拉扯到自己的大腿上壓制,隨即將手伸向美美的下體隔著衣褲施暴,讓美美當場嚇得大哭,奮力將小明推開並出言喝斥,小明這才驚覺闖下大禍,不斷掌嘴自賞巴掌,並要求美美打他致歉。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小明與辯護律師狡辯表示,監視器畫面拍到美美離開時還主動輕拍、安撫小明身體,與一般甫受性侵害被害人的崩潰反應不同,甚至質疑被告的DNA不可能穿透內褲附著。然而,法官痛批不應將「完美被害人」的刻板迷思加諸在受害者身上。
美美出庭時痛苦表示,當時自己腦袋一片空白,眼見小明打巴掌、情緒極度激動,為了避免反應過激引發更嚴重的身體傷害,才會選擇在驚嚇中保持友好冷靜,利用輕拍安撫的策略降低小明戒心,以便順利脫身。法官認為其自衛應變完全符合常情,且美美逃離現場後便立刻向男友哭訴並前往醫院驗傷、報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採檢鑑定書中,明確在美美的外陰部棉棒上,檢出與小明完全吻合的DNA,鐵證如山戳破小明謊言,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小明有期徒刑1年。
小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期間,明示僅對原判決的「量刑部分」進行一部上訴,對於強制猥褻的犯罪事實全盤認罪。小明在庭上打出親情牌與悲情牌,宣稱案發前親弟弟剛過世,自己在酒精催化下才會思慮不周犯案;同時表示,母親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父親身體也每況愈下,若自己入監,雙親將無人照顧。
二審法官審酌,小明並無故意犯罪之前科,且在二審期間大徹大悟,當庭與美美簽下調解筆錄,並給付新台幣35萬元賠償金完畢,順利獲得美美表明不願追究的原諒。高院高雄分院認為原審量刑1年並無違法,因此裁定駁回上訴;但考量小明已誠心悔過且賠償損害,信無再犯之虞,最終裁定給予小明緩刑3年以啟自新。不過,為了確保其記取教訓,法官命令小明必須在緩刑期間內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課程,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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