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變凶宅!高三生墜露台亡 屋主怒向家長求償結局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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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處豪宅大樓,於民國113年聖誕夜發生墜樓憾事。(示意圖/AI生成,非事發大樓)
高雄一處豪宅大樓,於民國113年聖誕夜發生墜樓憾事。(示意圖/AI生成,非事發大樓)

高雄一處豪宅大樓,於民國113年聖誕夜發生墜樓憾事,一名就讀高三的18歲學生,從高樓墜落至3樓露台身亡。事發後,露台所在住宅的屋主認為,房屋因此成為事故現場,影響未來交易價值,向死者父母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房價減損、法事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計650萬餘元。不過,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案發時已成年,父母不須負擔法定代理人責任,也無證據證明管教失當與事故有關,判決駁回屋主全部請求。

學生墜3樓露台亡 屋主:房屋價值受影響

判決書指出,屋主表示,事故發生後,不僅配合警方及相關單位處理現場,房屋也成為外界認知的事故現場,影響市場觀感與未來交易價格。屋主主張,房屋市值約3100多萬元,估計價值減損達三成,因此提出600萬元房價損失賠償,另加上法事支出及精神慰撫金,合計求償650萬3900元。

 

死者父母:不適用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死者父母表示,喪子已讓全家承受巨大打擊,案發至今仍難走出傷痛,而兒子事發時已滿18歲,依法屬成年人,不適用未成年人侵權行為由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的規定。父母也致歉,事故發生並非他們所能預料,對屋主表達遺憾與歉意。

法院認定:父母無法定責任

法官審理後指出,依現行法律規定,死者在事故發生時已屬成年人,父母不再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屋主援引民法相關規定要求父母連帶賠償,於法無據。至於屋主主張父母可能因管教不當,導致孩子承受壓力而發生憾事,法院認為僅屬推測,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父母有過失行為,更無法證明事故與父母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法院表示,在缺乏相關證據情況下,無法認定死者父母須負侵權責任。

法官最終認定,屋主未能舉證證明死者父母有任何侵權或應負責任情形,因此駁回全部求償請求,連同假執行聲請一併駁回,訴訟費用則由屋主負擔,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判決中也提到,死者父母因喪子承受重大身心打擊,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顯示身心狀況受到嚴重影響,考量其情況後,法院尊重其未到庭說明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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